近期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一、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从2013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其中,褐煤下调为每吨6元,其中对价格下跌幅度达到30%的,下调为每吨4元。无烟煤维持原标准,为每吨20元。其他煤种包括,对发热量在4500大卡(含4500大卡)以下、价格下跌幅度高于25%的,下调为每吨8元;对发热量在4500大卡以上、价格下跌幅度在20%以内的,下调为每吨12元。《措施》指出,内蒙古自治区将根据今后煤炭价格变化情况,对征收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二、自《措施》印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全区暂停收取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治区留成部分和煤矿维简费。
三、规范和减免铁路运杂费。自《措施》印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呼和浩特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等铁路运输部门,减免部分铁路运杂费(见图)。
四、保障重点煤炭生产企业煤炭铁路外运,降低物流费用,增强外销竞争力。现有的煤炭铁路外运能力要按照煤炭生产企业与电力企业签署的长期、中期、短期合同的顺序优先安排,新增煤炭外运能力全部安排给煤炭生产企业的电煤合同,并实行点对点一站式服务,降低物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