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年内,60万吨/年以下(不含60万吨/年)煤矿实施减量重组,到期仍未重组的,省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有序纳入去产能规划。力争2020年底前60万吨/年以下煤矿全部退出。对应参加减量重组、但拒绝参加的煤矿,企业要出具书面意见备查。
2.2020年底前单一煤炭企业生产建设规模力争达到300万吨/年以上。
3.鼓励6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参与减量重组,提升单井规模,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生产。
山西省境内合法生产建设的煤矿(符合《煤炭退出产能认定标准》)。其中,列入《山西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计划2018-2020年关闭退出的煤矿参与减量重组的,减量重组后减少的产能原则上不得少于实施方案明确的煤矿关闭退出产能。
优先鼓励资源相邻煤矿进行减量重组,允许资源不相邻的煤矿进行异地重组。从严把握露天煤矿减量重组,只能以现有的合法露天煤矿为保留煤矿进行重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等有关政策要求,并进行可行性论证,重组后煤矿能力不得小于500万吨/年。鼓励300万吨/年以下的煤炭企业进一步进行兼并重组。
支持保留煤矿统一开发被重组煤矿剩余资源。对于矿与矿之间的夹缝资源、无法新设矿业权的边角资源和已关闭煤矿的剩余资源可通过公开出让方式配置给减量重组保留煤矿。属于异地重组的,重组后资源需分期开发,保留煤矿退出前不得开采被重组煤矿剩余煤炭资源,重组煤炭主体企业需做出分期开发承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
各市人民政府及省属煤炭集团公司要认真核查减量重组煤矿矿区范围是否与各类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及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等重叠,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
各市和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有参与减量重组的煤矿,减量重组后核减的产能总量力争不低于重组前各煤矿能力总和的20%;单个减量重组保留煤矿能力应低于重组前各煤矿能力总和,且能力档次应符合《煤炭工业矿井(露天)设计规范》有关要求;对于大型煤矿重组中小型煤矿的,核减的产能最大不超过被重组煤矿能力之和;减量重组保留煤矿服务年限与重组前煤矿已服务年限之和原则上不低于20年,重组前煤矿已服务年限可选择服务年限较长的煤矿计算,按原相关证照载明的首次生产时间界定。
产能置换
减量重组后核减的产能可作为减量置换的产能指标使用。减量重组保留煤矿继续改造建设的,不再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职工安置
减量重组保留煤矿应妥善安置被重组煤矿职工,将职工安置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资产债务处置
依法合规、妥善处置被重组煤矿资产债务。减量重组保留煤矿要主动承接被重组煤矿的债务,避免各种类型的逃废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