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和《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并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对于煤炭生产企业而言,煤矿地面生产系统中的储煤能力应达到3天至7天的矿井设计产量,储煤能力包括储煤场和贮煤装车仓总能力。同时,设有储煤场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场的煤矿,应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
对于煤炭主要用户而言,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行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3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其存煤量不应高于最高库存,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两倍的最低库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