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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和消纳成为建设前置条件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要点解读



2017-08-07 14:31:46 中国电力报   作者: 伍梦尧  

日前,国家能源局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意见》),引起行业高度关注。近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相关负责人就该文件作出解读,记者对其中看点进行了梳理。

落实消纳市场成为建设前置条件

在本次印发的《意见》中,对可再生能源电力落实消纳问题的重点强调,成为行业关注焦点。《意见》强调,各年度组织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建设时,必须把相应的电力送出和消纳能力作为前置条件,确保不造成新的弃水弃风弃光问题。

同时,《意见》明确,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送出和消纳是各省(区、市)安排本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规模及布局的基本前提条件。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年度规模确定及分配都要以省级电网企业承诺投资建设电力送出工程和出具的电力系统消纳能力意见为前提。对大型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基地规划及包含消纳市场落实情况的电力送出规划需同步开展。

从消纳地区来看,发电量本地消纳的基地,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地方  政府和省级电网企业明确电力消纳机制和保障措施;发电量跨省跨区消纳的基地,送受端省级政府及电网企业要协商达成送受电协议、输电及消纳方案。

特高压配套风光基地规模另行配置

本次随《意见》下达的风电、光伏“十三五”新增建设规模方案中,都明确指出,特高压通道配套基地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随特高压通道决策另行配置,为划定“上限”的规模指标提供了一定弹性空间。

据《意见》,因特高压输电通道的启动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其配套的风电、光伏发电基地不计入本次规划实施方案,在批复特高压通道时专门下达。

另外,记者注意到,《意见》增加了对跨省跨区特高压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监测考核要求。尤其是在水能、风能、太阳能资源富集地区后续规划新建的特高压输电通道,《意见》要求应明确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以输送水电为主的特高压输电通道应明确通道利用率指标。在这一情况下,特高压输电通道将有效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范围,对可再生能源的资源配置优化产生积极影响。

风电红色预警区规模暂不下达

在本次下发的各地区年度新增规模方案中,风电红色预警区域的新增建设规模依然暂不下达。据《规划》,受2016年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影响,吉林、黑龙江、甘肃、宁夏、内蒙古、新疆(含兵团)6省的规模指标需待弃风限电缓解后另行下达。

同时,《意见》指出,不限电地区依据规划和本地区风电发展需求可适度扩大规模,但也要平稳有序发展,防止发生限电问题,在整体电力供大于求和可再生能源补贴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建设规模应适当调控。

值得注意的是,分散式风电由于不受年度建设规划限制,在集中式电站受限较多的情况下,可能迎来发展增速。

分布式光伏建设不受规模限制

在集中式光伏发电被弃光限电、技术指标等问题包围受限重重的情况下,分布式光伏这匹“黑马”将继续保持轻松的姿态高速发展。

《意见》再次明确,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类型。按照已有规定,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同时,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就近消纳的2万千瓦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也无规模限制,发展空间值得期待。

尽管2017年光伏发电的弃光情况有所好转,光伏发电消纳问题仍然成为了本次规划关注的重点。《意见》强调,新疆(含兵团)、甘肃和宁夏限电比例较高,暂不安排年度建设规模,待弃光限电明显缓解后另行研究下达。

生物质发电规模一次性下达

从首次出台发展规划,到短短时间内规模指标的大幅上调,生物质发电行业的发展在本次《意见》中也成为了一个关注焦点。

受到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建设周期短等特性的影响,本次印发的《意见》一次性给出了各地区生物质发电的 “十三五”时期发展总量,而没有对分年度发展规模作出明确规定。按照《意见》要求,生物质发电布局落实到县,“十三五”中期进行滚动调整。




责任编辑: 李颖

标签: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消纳,“十三五”规划,弃水弃风弃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