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记者从宁夏自治区经信委获悉,宁夏自治区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了宁夏自治区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准入程序、权利与义务、退出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据悉,宁夏自治区售电公司市场准入以注册服务代替行政审批。售电公司登记注册需满足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等条件。登记注册售电公司由宁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定期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实施细则》规定了售电公司强制退出市场的情形,同时提出,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售电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当事人采取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