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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电企渴望更多年度长协资源量

2017-06-14 15:55:28 中国电力报

江浙地区沟渠纵横,土地肥沃,特殊的地理条件决定了其特殊的能源禀赋———水路畅通,物产丰饶,但是煤炭资源却极度匮乏。对于几乎完全依靠外来煤的江浙煤电企业来说,电煤中长期合同的制定不仅促进了电煤市场的供需平衡,更引导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由中国煤炭运销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经济运行部)牵头的调研组深入江浙煤电企业调研督导。从调研情况看,江浙两省煤电企业中长期合同的签订履约率较高,地方政府和企业对于煤电双方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的 “里程碑”意义给予了充分肯定,煤电双方对于合同的严肃性、兑现的均衡性和履约的主动性较以往均有显著的提升,但一些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约过程中的诉求和存在的问题也凸显出来。

电企对中长期合同范围理解不一致

根据调研组数据,江苏、浙江两省煤电企业中长期合同的签订履约率已接近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年度中长期合同数量占供应量或采购量的比例75%以上,合同履约率不低于90%。其中江苏省发电企业2017年预计电煤消耗1.4亿吨,总体签约量9691万吨,占比69.02%;一季度履约量为2152万吨,履约率88.83%。浙江省煤炭中长期合同的签订覆盖面主要是21家省统调电厂,2017年预计消耗电煤7260万吨,总体签约量5096万吨,占比70.19%,一季度履约量为1179万吨,履约率92.57%。

但是在对电煤中长期合同范围的理解上,各电力企业却不尽相同。目前江苏、浙江两省电煤合同价格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长协年度价格,指年度合同有数量且有明确的价格形成机制,按月计算确定;二是长协月度价格,指年度合同有数量且有明确的价格形成参考依据,按月协商确定;三是长协现货价格,指年度合同有数量但无明确的价格形成机制或参考依据,随行就市确定。

各电力企业对长协年度价格属于中长期合同、长协现货价格不属于中长期合同意见比较统一,但是对于长协月度价格是否属于中长期合同则有不同的理解。多数电企认为,参照CCTD(中国煤炭市场网)价格指数和环渤海价格指数按月确定执行价格,且没有兑现率要求和具体的违约条款,从中长期合同的执行保障性角度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调研组认为,如果长协月度价格合同有存在的必要性,可以按照供需双方认可、具有行业公信力的价格指数设定一定幅度或比例的正负调整值确定月度价格,并且参照长协年度价格合同增加兑现率要求和具体的违约条款。价格指数必须真实反映市场行情,否则煤炭企业外购煤采购价格过高时将会发生价格倒挂,或将导致长协月度价格合同难以兑现。

年度长协资源量无法满足电企需求

在调研中,两省经信委及各电力企业普遍反映,几大煤炭企业对中央发电企业和地方发电企业就电煤中长期合同的签订数量和比例存在差异:对中央发电企业,按照前3年合同兑现情况的平均值全额(100%)签订长协年度价格合同;对地方发电企业,按照前3年合同兑现情况的平均值部分(24%~50%不等)签订长协年度价格合同,其余数量以月度价格或现货价格的形式签订。

以浙江省能源集团为例,该集团装机规模占全省的一半以上,所属电厂年耗煤约4000万吨,2017年签约量2441万吨,消耗量占比61.02%,一季度整体履约量为529.32万吨,履约率86.7%。其中,年度长协合同签约量为1028万吨,占年耗煤量的25.7%。一季度履约量为229.8万吨,履约率89.4%。另外,浙江省能源集团还签订了一定数量的月度长协合同和现货合同,月度长协合同签约量1254万吨,占年耗煤量的31.4%,一季度履约量为278.5万吨,履约率88.8%。现货合同签约量159万吨,一季度履约量为21万吨,履约率52.8%。

据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一季度地方电力企业电煤长协年度价格和月度价格的平均价较中央发电企业单一长协年度价格平均高出50元/吨左右,差异化销售使地方电力企业在电力市场的竞争力明显减弱。

对于地方电力企业的不满,大型煤炭集团也是无可奈何。据煤炭企业相关人士介绍,大型煤炭企业已经将自产煤资源全部按照长协年度价格与电力企业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之所以中央和地方两类发电企业分配到的长协年度价格合同资源量的比例不同,主要是因为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的大型煤炭企业下水煤资源量只占港口资源量的65%左右,地方煤炭企业由于资源量少、煤炭集疏运困难,难以同下游用户进行有效衔接,基本没有执行相关政策。大型煤炭企业可以提供的长协年度价格合同资源量(企业自产煤资源)远远小于电力企业的签约需求量,这给煤炭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样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煤炭行业专家分析,电煤差异化销售政策问题,其实质就是长协年度价格合同量在中央发电企业和地方发电企业间由于分配比例不一致,从而导致所谓的的销售待遇不平等问题。产生这一问题根本原因是主要煤炭生产企业的自产煤资源总量与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下的长协年度价格合同总需求量存在较大差距导致的。

有关专家认为,如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加大对几大煤炭生产企业煤矿的项目审批、产能核定、土地征用等问题的支持力度,多生产自产煤,即可减小中央和地方发电企业长协年度价格煤炭分配比例的差距;其次是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各类价格指数,除了几大煤炭生产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在北方港口销售电煤均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确   定长协年度价格合同,国家相关部门扩大对执行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机制煤炭企业的监管范围,并设置北方港口动力煤最高和最低限价进行监管,推动长协年度价格和长协月度价格由 “双轨制”变为“单轨制”也可缓解这种现状。

北方港口船舶积压加重电企负担

3~4月份,受北方港口资源紧张、电厂需求增加、船舶集中到达等因素的影响,北方港锚地船舶一度超过200艘,在港停时和滞期费用大幅增加。同时,船舶周转效率的降低不仅造成了运力资源的浪费,还助推了航运价格的大幅上涨,从而进一步加大了电力企业的燃料成本负担。

北方港船舶积压滞期除特殊天气影响导致外,通常是由于用户采购意愿增加,煤源总量偏紧,船舶集中到达所致,解决船舶压港问题需要各方努力,采取综合措施。经过调研组和各电企研讨分析,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有3个:一是严格执行电厂合理库存制度,适当考虑库存占用资金成本和市场价格波动成本,避免淡季一味追求低库存,而旺季集中上船采购的情况发生;二是煤炭生产和铁路运输企业合理组织、均衡生产,保持港口库存维持在一定的水平,避免库存过低引起用户恐慌性抢购;三是研究探讨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优化船舶运行组织,提高船货匹配程度,加大准班轮开行数量,有效提升船舶周转效率,压缩在港停时。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江浙,电企,资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