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发改委、经信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北京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方案提出,要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落实本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推进京津冀电力交易市场建设,有序推进京津冀地区电厂发用电计划放开,开展京津冀区域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和现货市场业务。推进竞争性售电业务放开试点工作,培育售电市场主体,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竞争性售电领域,推进全市大用户、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好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和减容(暂停)期限限制政策,为用电企业申请变更、减容、暂停提供方便。
详情如下:
北京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下大力度推进“放管服”改革,集中梳理、清理涉企收费,降低融资、交易成本,健全要素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提升资本、劳动、土地、能源、技术、管理等要素效率和效益,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激发创业创新发展活力,为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提供坚实支撑。
(二)任务目标
经过1—2年努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较为明显增强。
——税费负担合理降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统一货物与劳务税制,减少重复征税;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各项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地生根。
——融资成本有效降低。企业贷款、发债利息负担水平逐步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占企业融资成本比重进一步合理降低。
——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综合措施进一步落实,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为企业设立和生产经营创造便利条件,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大幅压缩,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最低工资标准合理调整。企业“五险一金”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合理降低。
——能源价格机制有效发挥。按照国家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整体部署,落实国家电价、气价等能源价格改革方案。
——物流成本有效降低。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的比重降到13%左右。
(三)主要原则
坚持全面系统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有序推进各领域创新改革。找准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的关键因素,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政策措施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聚焦突出矛盾和问题,实现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坚持综合施策,逐步化解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过高的体制机制问题。
坚持支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优胜劣汰相结合。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优化创新资源和制度供给,加快培育经济新动能。落实非首都功能疏解部署,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升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强化财税、金融、人力社保、土地等政策衔接,切实降低企业外部成本。引导企业采用新技术、新产品,实现工艺改进、流程再造及模式创新,有效降低企业内部成本。
坚持降低企业成本与提高供给质量相结合。以增加有效供给、提高供给质量为前提,切实发挥好骨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广大员工的关键作用,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四)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落实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工作,加强试点政策的宣传辅导,落实征管便利化服务,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税制转换。配合中央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进一步加强调研跟踪,配合做好推进增值税立法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五)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配合完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推进研发人员“五险一金”、新药研制临床试验费、外聘人员劳务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纳入可加计扣除范围。配合国家相关部委做好《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修订完善工作,并严格按照新目录执行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关村管委会)
(六)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推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积极落实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七)落实创业创新发展相关税收优惠。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递延纳税政策,对企业和个人技术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负担。落实好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部署,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配合国家完善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八)进一步落实中关村示范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好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落实好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好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全市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可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