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监员是一个特殊监管群体,所从事的工作非常繁琐,所监管的领域环境差,尤其是井下工作条件相当恶劣,煤矿安监员既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又要具备协调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并且煤矿安监员在承受安全监管工作任务重、工作压力大的同时,还要“冒”着不确定的因素被问责的风险。因此,作为一名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怎样学会把工作干好,同时又很好保护自己,如何预防安全生产渎职犯罪,免受责任追究呢?结合自己在一线煤矿安全监管经验,谈谈几点体会。
1.要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尤其要加强煤矿企业投资人(法人)责任。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能否落实,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煤矿企业投资人(法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如果煤矿企业投资人(法人)重生产、轻安全,不顾职工的安全利益、不加大必要的安全投入,煤矿企业势必会出安全问题。因此,煤矿安监员要经常与煤矿企业投资人(法人)沟通,谈安全的重要性,要强化煤矿企业投资人(法人)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劳动防护、安全制度的落实,实施全员落实主体责任。
2.要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实施责任清单,对煤矿安全监管实行序列化和网格化管理。上到局长、分管副局长,下到煤矿监管科室人员,都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每次监管要有目的性和针对性,具体落实到煤矿哪个系统检查,检查人员要细致,对井下和地面都要检查,同时认真做好文书,对存在的隐患或问题要视情况限定整改时间,在整改时间到达后,一定要组织复查,对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坚决立案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3.要强化执法工作的计划性,体现工作痕迹。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4号令》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煤矿灾害程度和煤矿安监员数量,认真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不得超越煤矿安全监管的执法范围,管好煤矿安全监管的自家“责任田”,不越权、不越职。在开展好安全监管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书面检查记录,证明我们是按年度计划执法,把监管职责都“穷尽”了,即使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也能证明我们煤矿安监员履职尽责了,从而免于责任追究。
4.要加强煤矿驻矿安监员轮岗制度。为避免长期在一个煤矿驻矿监管,为滋生腐败提供土壤,同时为了增强煤矿安监员工作的积极性,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应严格执行岗位轮岗制度,定期对煤矿分管领导、煤矿科室负责人和科员进行随机轮岗,做到权责轮换,从而预防渎职犯罪,保护好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