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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修订出台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2017-03-15 10:22:04 中国环境报   作者: 孙炳林 谢曦  

福建省泉州市政府近日修订出台《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资金开支使用范围、按因素切块资金分配办法进行了适当修改,使资金管理使用更加科学合理。

《规定》明确,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在县域内和县际之间进一步构建协商平台和机制,实施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多元化生态补偿,并明确流域补偿资金将对全市范围内实施的多元化生态补偿项目进行补助支持。

同时,《规定》提出的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中按因素切块资金与按项目形式补助资金仍保持4∶6不变,所作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资金开支使用范围、按因素切块资金分配办法上。

在资金筹集方面,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计划每年筹集3亿元,由下游受益县(市、区)按用水量比例合理分摊。而资金开支范围方面,除了其中的两亿元用于两江上游地区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0.8亿元用于扶贫开发工作之外,《规定》还明确了0.15亿元用于两江上游地区水土流失治理工作,0.05亿元用于省属国有林场经营运转。

《规定》扩大了资金使用范围。一方面是按因素切块资金部分,资金使用范围从原来的4个方面扩展到了12个方面,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委托第三方统一管理运维的乡镇(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重点小流域整治、企业环保搬迁改造、生态修复、造林防护、县域内和县际之间建立实施的生态补偿项目、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下达的水环境整治任务、各级环保督察查出需整改的水环境整治项目以及跨区域的水环境整治项目。另一方面是按项目形式补助资金部分,补助范围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全市域实施的多元化生态补偿项目,以及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下达的水环境整治任务、各级环保督察查出需整改的水环境整治项目和跨区域的水环境整治项目。

此外,《规定》还提出,将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40%按流域面积、流域水质水量、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完成比例以及上游因子等因素切块分配给上游县(市、区)修改为按流域面积、流域水质水量、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完成比例、用水总量控制、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生态保护因子等因素切块分配给上游县(市、区)。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福建省,资源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