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保障核电安全消纳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去年8月份,国家能源局曾下发《核电保障性消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半年,相关办法得以出台。
此前,业内对征求意见稿存在意见分歧,争议有两点:一是核电上网价格是否保障不降,二是倍数比例定多少合适。除此之外,核电是否参与调峰也是业内关注重点。
暂行办法确定了核电保障性消纳的基本原则为“确保安全、优先上网 、保障电量、平衡利益”。除了在上网电量和电价上给予保障,更提出跨省区消纳,要求地方积极配合。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借由该办法的执行,及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红沿河核电消纳问题有望得到好转。
保障电量执行标杆电价
暂行办法确定,在市场条件允许情况下,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确定本地区核电机组优先发电权计划。
在市场条件受限地区,优先发电权计划按照所在地区6000千瓦以上电厂发电设备上一年平均利用小时数的一定倍数确定。
倍数确定公式如下:全国前三年核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全国前三年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倍数范围。
根据记者计算,当前这一倍数约为1.8。而2016年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平均设备利用小时数为3785小时,辽宁为3857,福建为3917。按照暂行办法,辽宁核电优先发电权计划可以达到6942小时,福建可以突破7000小时,这远高于去年辽宁红沿河机组平均数据(4307小时)和福建福清、宁德核电机组平均数据(5219小时),与广东、浙江等核电机组设备利用小时数相当。
另外,对于承担核电技术引进、自主创新、重大专项设备国产化任务的首台(首批)核电机组或示范工程,可由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保障利用小时数,原则上安排机组满发。
价格上,核电优先发电权计划由电网企业保障性收购,保障性收购电量原则上执行核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为了确保办法得到执行,暂停办法规定,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核电机组保障利用小时数,指导电网企业落实核电保障发电量措施,并在调度运行方式中予以落实。各地区不得随意降低核电保障小时数。
2016年,核电遭遇消纳问题,个别机组甚至不得不降功率运行、甚至停堆。暂停办法对此提出,因并网线路建设、运行故障(超出设计标准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除外)、非计划检修导致的核电限发电量,由电网企业在安排后续电量时进行弥补。
新建机组考虑日调峰能力
核电参与调峰曾引起业内巨大争议。2016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贺禹就曾联合多名政协委员,联名建议从政策上明确核电按基本负荷方式运行,不参与调峰。
与燃煤电机组不同的是,核电机组所有燃料为一次性放入反应堆压力容器中,通过控制棒的升降和冷却剂/慢化剂的硼浓度来调节功率水平。这意味着,如果频繁参与调峰,会产生较多废水废料。另外,核电机组降功率运行需要提前做试验,并且要经过国家核安全局的审批。
对此,暂行办法也提出相关保障措施:为提高核电机组安全性和减少三废排放,电网企业应尽量减少安排核电机组调峰。同时针对核电参与调峰,则要求电网企业提前通知核电营运单位。
除此之外,暂停办法也鼓励,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直接参与或购买辅助服务方式参与系统调峰。对于不具备日调峰能力的存量机组(实际运行保持在额定功率75%及以上不同功率平台),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受益”的基本原则,向承担辅助服务的发电主体或第三方提供者购买辅助服务或支付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另外,新建机组(2017年1月1日后核准)设计建设要考虑日调峰能力。而此前征求稿提出的要求是,调峰深度要达到额定容量的50%。
地方应配合跨省区消纳
暂行办法也鼓励核电机组保障外电量,参与直接交易、现货市场和中长期电力合约等市场化方式消纳,并要求,核电参与市场化交易时,各地应制定措施保障落实。
值得一提的是,跨省跨区消纳核电在暂停办法中两次被提及:
“跨省跨区消纳核电的,按照跨省区优先发电权计划的规定执行。……”
电网企业应建立完善适应高比例非化石能源发电的调度运行机制,充分挖掘系统调峰潜力……适时建立跨区域电力调度的统计、补偿及考核机制,促进核电高效利用。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和区域、省级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合理扩大核电消纳范围。”
记者得知,有关方面正在酝酿福建核电出省、在华东市场化交易,而东北方面,针对徐大堡外送华北的方案也正在研究中。未来徐大堡核电的电可能不在东北落地,而是直接接入冀北主网,外送华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