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电力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扩大市场交易份额。在认真总结前几年全省大用户直接交易工作基础上,充分吸收和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制定2017年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
一、交易规模
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加大电力市场交易力度,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76号)要求,参照我省近三年工业用电量增长情况,2017年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规模为500亿千瓦时,约占全省工业用电量36%,占全社会用电量30%。
二、交易主体
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供电企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用电企业。各类市场主体均应满足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用电企业、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方可参加。
(一)发电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役省调燃煤发电企业,天然气发电、风电、光伏、水电、生物质发电等省调清洁能源发电企业;
2.发电企业要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3.发电企业及其负责人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和不良经营记录;
4.属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淘汰的机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机组和未达到国家单耗限额标准的机组均不得参与直接交易。
(二)电力用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产业政策。用电项目建设核准(备案)手续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能源消耗。能源消耗达到国家标准。
3.环保排放。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4.电压等级及电量。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且上年度用电量在5000万kwh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数据类企业、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企业以及完成电能信息采集监测系统建设的企业,上年度年用电量在1000万kwh以上,用电电压等级放宽至10千伏。
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园区内执行大工业电价的企业,不受电压等级及电量限制;完成电能信息采集监测系统建设、且执行大工业电价的新投产企业,不受电压等级及电量限制。
5.信用等级。用户及其负责人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和拖欠电费记录,信用良好。
6.自备用户。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7.属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淘汰设备(工艺)的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和未达到国家单耗限额标准的企业(新建项目为国家单耗准入标准)均不得参加直接交易。
(三)售电企业(公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合法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成为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
2.资产要求。
售电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3. 经营场所。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拥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所需的通信信息系统及面向客户的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4. 专业人员。具有与申请规模相适应的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相关知识、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售电公司,应拥有不少于10名专业人员。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售电公司,应拥有不少于15名专业人员,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售电公司,应拥有不少于20名专业人员,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5.信用记录。售电公司及其负责人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和不良经营记录。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三、申报材料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在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申报账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经信委分发,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发电企业
1.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申请表;
2.发电企业信用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或属地环保部门提供的环保达标排放证明);非法人企业需提供法人授权书;
4.发电机组核准(备案)文件;
5.发电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脱硝、除尘及超低排放验收材料等;
7.物价部门出具的执行脱硫、脱硝、除尘及超低排放电价文件。
8.参加长协交易的,发电企业申报时应明确交易对象,负责提供双方签订的长协合作协议,以及煤电联营发电企业(或其直接控股方)和下游高载能企业实现相互参股20%以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等)。
(二)电力用户
1.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申请表;
2.电力用户信用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或属地环保部门提供的环保达标排放证明);非法人企业需提供法人授权书;
4.用电主体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5.企业2015年12月-2016年11月大工业用电量确认表(需供电公司和用电企业双方盖章确认);
6.市级节能监察机构出具的企业(2016年1-11月)能耗达标确认函;
7.对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国家或省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材料。
8.以园区管委会打包申报的电力用户企业,需提供经园区管委会审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耗、环保达到国家标准的企业名单。
9.电力用户企业上年度用电负荷曲线。
(三)售电公司
按照山西省经信委《关于做好售电公司申报工作的通知》(晋经信电力字[2016]279号)要求提供材料。
四、市场交易
(一)交易模式
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现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升级的有关战略部署,针对不同的行业采取差异化交易模式,以促进全省工业平稳运行和加快转型发展。
1.普通交易。在交易机构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均可进入市场,参与电力交易,供热机组优先参加供热期间的交易,对应发电机组扣减一定比例的基础电量,具体由山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研究测算报省经信委和山西能监办确定。
2.重点交易。(1)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关于完善用电政策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462号)及我省推进铝工业转型升级、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对电解铝和大数据类企业,支持全电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由燃用低热值煤(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与其开展交易,优先燃用低热值煤的供热机组。对应发电机组不扣减基础电量,允许一台发电机组达到设计利用小时(30万千瓦5500小时,30万千瓦以下5000小时)。(2)对电石、铁合金、离子膜烧碱、尿素、甲醇/二甲醚等高载能企业及引黄提水工程,支持全电量参与直接交易。对应发电机组扣减一定比例基础电量,允许一台发电机组达到设计利用小时(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5500小时,30万千瓦以下5000小时),优先非低热值煤供热机组参与交易。
3.长协交易。进一步探索煤电铝、煤电化、煤电材等产业一体化发展模式,对煤电联营发电企业(或其直接控股方)与下游高载能企业(电石、铁合金、离子膜烧碱、尿素、甲醇/二甲醚)实现相互参股20%以上的,支持双方开展长协交易试点。按照用电负荷(可多个用户)与对应机组发电负荷相匹配的原则,签订“中长期直接交易协议”。对应的发电机组原则上在设计利用小时(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5500小时,30万千瓦以下5000小时)范围内运行,不再安排基础电量,不再参与其他市场交易。
对重点交易和长协交易,同一发电企业只能选择其一,不得同时参加。
(二)交易机制
1.市场主体采取自主协商和集中竞价撮合两种模式通过山西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开展交易。年度和季度交易以自主协商为主,月度交易以集中竞价撮合为主。
2.按照电力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逐步缩短交易周期,合理形成交易价格。对重点交易和长协交易,实行年度交易、季度调整,在签订年度交易合同的框架内,按季度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确认单的方式确定月度交易电量和交易电价。对普通交易实行月度交易、月清月结的结算方式。依据全省年度交易总规模,确定各类市场主体年度交易电量占申报电量的比例;在控制月度交易总规模的前提下,对每个市场主体的月度交易电量不设限制,形成发用电双向竞争的市场格局,鼓励市场主体建立稳定的中长期合作关系。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的月度交易确认单可做为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
3.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有关“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能效管理”的精神,为“促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需求响应,促进供需平衡和节能减排”,对完成电能信息采集监测系统建设的企业,视其运行情况允许全电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4.鼓励风电等新能源发电机组优先参与交易,鼓励风电等新能源与火电机组打捆参与交易;鼓励完成电能信息采集系统建设且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为A级及以上的市场主体优先参与交易。
5.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企业可自主选择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电,也可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对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内,执行大工业电价且上年度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企业,由园区管委会委托售电公司开展交易。发电企业可自主选择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售电业务,也可向电力用户企业直接售电。售电公司可自主选择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企业开展购售电交易,同一园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参与购售电,一个售电公司可以在多个园区内购售电。
6.售电公司在准入后,需取得电力用户的交易委托代理权,并向交易中心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后方可参与市场交易(代理委托函应有代理期限和代理交易电量等内容),被代理的电力用户企业不再参与市场交易,售电公司与被代理电力用户企业应按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交易信息,做为电网企业交易结算的依据。
7.强化交易履约考核,对2017年度上周期交易合同兑现率较低的市场主体,除按交易规则给予违约处罚外,将视其情况暂停相关市场主体下周期交易资格。对2016年度有违约记录、信誉度较低的企业和上年度交易合同兑现率较低的企业,适当扣减2017年交易总量上限或取消交易资格。
8.对有自备发电机组的电力用户,申请交易电量应优先满足其自备发电机组运行(自备机组要在年度发电调控目标内,参与电网调峰),余额部分可与其他发电企业协商交易。
五、组织程序
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原则办理准入手续,分批次按要求参加交易。
(一)组织申报
按照准入条件,由企业自愿向所在市经信委在线申报。各市经信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申报企业的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企业通过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上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进行信用承诺。
(二)公示企业
省经信委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企业和售电公司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注册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场主体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进行注册,并向省经信委和山西能监办及相关信用评价机构备案。
(四)市场交易
省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交易信息公告,主要包括交易电量规模、输配电价、线损、政府性基金、交易政策及电网主要约束条件等,为市场主体提供交易服务。市场主体按照交易安排,在省电力交易平台完成直接交易。
(五)安全校核和审核确认
省电力公司调度部门对已达成的交易提出电网安全校核意见,由交易机构发布通过安全校核的成交信息。
(六)签订合同
对通过电网安全校核的交易意向,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签订电子版三方购售电和输配电直接交易合同,并明确违约责任,并将合同报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山西能监办备案。
六、相关要求
(一)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山西能监办共同组织和监督交易过程,履行各自职责,确保交易工作顺利完成。
(二)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要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实时公布交易信息,提供优质交易服务。省电力公司调度机构要按照交易双方提交的直接交易申请先后顺序,进行安全校核。
(三)各有关交易主体,应按照交易规则要求,平等协商,自主交易,诚信为本,严禁串通联盟,形成价格壁垒,干扰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