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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为建筑物下采煤设置“高压线”

2010-05-10 10:25:21 中国煤炭报   作者: 苏静  

日前,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下发了《山东省煤矿建(构)筑物下煤炭开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建立省、市、县(市、区)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做好建(构)筑物下煤炭开采的协调、仲裁等相关工作,并明确了建(构)筑物下煤炭开采“高压线”。
《规定》明确指出,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构)筑物下煤炭开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技术负责人在技术上负总责。

《规定》要求,煤炭企业需进行建(构)筑物下采煤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建(构)筑物下煤炭开采设计方案,并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煤矿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和生产,切实抓好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建立健全井上、井下移动变形观测台账等11个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按照“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煤矿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损坏等级、补偿标准等规定,对由煤矿采煤对地表建(构)筑物造成的影响,及时据实补偿,切实维护建(构)筑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搬迁管理机构和省属企业集团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把建(构)筑物下煤炭开采管理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范围,对建(构)筑物下煤炭开采工作面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防违规生产。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建(构)筑物下煤炭资源或批少采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提供虚假图纸、资料,恶意隐瞒事实真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从严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山东 煤炭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