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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价改革 定下规矩划方圆

2016-12-05 16:36:59 中国能源网   作者: 韩晓平  

本轮电力改革主要任务是按照市场化机制重构电网的“输、配、售”关系,输配电价定价成为了矛盾的焦点。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曾经是腐败的重灾区,6位司长被查处。今天,价格司痛定思痛,在彻底改变工作作风之后,成为了中国改革最亮眼的“促进派”,不断在油气电力方面出台改革新政,成绩可圈可点。

2016年11月16日,他们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倒逼电力改革,声势咄咄逼人。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电力改革更是如此。电力关系国计民生,更是影响到经济社会运行的安全稳定,改革不能信马由缰,需要边摸索,边立规。电网长期对输配售纵向一体化的高度垄断和跨行政省区的横向垄断,没有政府的坚决解决介入是无法打破的。中国是以省级行政区域治理为主,推进省级电网输配定价改革成为电改要冲。价格改革自然而然成为冲击电力垄断的突破口,而价格司提前进入了突击位置。

“试行办法”将“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作为优先遵循的原则,提出:“以制度、规则、机制建设为核心,转变政府价格监管方式,既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又要规范电网企业的价格行为,通过科学、规范、透明的制度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显而易见,将定规立矩放在优先,将电网和地方政府的裁量权空间压缩至最小,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为调动电网企业提升管理、降低成本的积极性,提高电力系统的设备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率,制定了“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办法核定输配电价,严格成本监审。这些年来,电网公司热衷于扩大投资,大规模建设输配电设施,并进行各种非主业投资,而对于中国经济转型关注不够,导致设备利用率和投资收益持续下降,造成的后果就是用户电价居高不下,企业国际竞争力下降。2015年在2014年基础上未能再降,2016年1-10月,线损率不降反升了0.2%。

中国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仅占全国全社会用电量的12.86%,第一产业用电更是仅有1.66%,为了对这些电量进行“交叉补贴”,大大提升了工业和商业用电的价格。以85.48%的电量高价补贴14.52%的较低电价,并以高度强调供电安全为由,掩盖了设备利用和投资效率的低下。如果不对电价成本做出细致的规范,电网必将永远是一个谁也理不清楚的无底洞。

以北京为例,居民电价在0.4883~0.7883元/kWh之间,而工商业电价最高可达到1.5295元/kWh,平均电费也超过1元钱,每月每千伏安负荷还要缴纳41~48元的基本电费。北京的电力主要来自河北、山西和内蒙,河北燃煤火电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为0.4141~0.4234元/kWh,山西为0.3772元/kWh,内蒙古0.2937~0.3068元/kWh。买卖之间如此之大的价差,国家电网公司仍然认为他们无利可图。

所以,“试行办法”还制定“既要促进电网可持续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又要使不同电压等级和不同类别用户的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并保障居民、农村和偏远地区用户以较低价格获得普遍供电服务。”的原则。

价格司根据“管细管好管到位”的原则,在“试行办法”中详细确定了“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并详细列出了公式:

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

其中:准许成本=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

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并对所有细节进行了规范,并对折旧、运行费、修理费、维修费、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一一做出了具体规定。

对与省内共用网络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允许列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并不限于:电网企业的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企业及“三产”资产,如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等固定资产;发电资产;抽水蓄能电站;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对外股权投资;投资性固定资产(如房地产等);其他需扣除的与省内共用网络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等。

对于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而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或允许企业自主安排,但不符合电力规划、未履行必要备案程序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国家单独核定输电价格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固定资产;企事业单位、用户投资或政府无偿移交的非电网企业投资部分对应的输配电固定资产。也一律不可列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将电网企业藏着掖着的钱全拎了出来,对于不合理的收益剔除,可谓层层剃肉刀刀见血。

“暂行规定”还对电网企业的“准许收益”进行了规范,资本权益收益率为:“前一年1月1日至6月30日国家十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今年上半年十年期国债收益率为2.89%,也就是在监管周期电网的权益收益率为不超过6.89%。这对于公共设施而言,已经是一个非常不错的收益率了,电网可以从容地从资本市场很多充足的资金。

“暂行规定”对500kV(含750kV)、220kV(含330kV)、110kV(含66kV)、35kV、10kV(含20kV)和不满1kV等6个电压输送等级的平均输配电价进行核定。规定对省级电网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核定值的风险由电网企业承担,实际运行中线损率低于核定值的收益由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各分享50%。这些细节的规范对于电力市场的运行都将产生长远影响。

其实,如此规范管理电网企业的“准许收入”是国际惯例,凡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都是如此。因为电网资产不是电网公司员工自己投资创造的私有资产,而是千百万老百姓出资积累起来的公共资产。电网是全国人民的共有财产,电网员工不过是国家雇来管理这些资产的管理人。说句俗话,老百姓是地主,电网员工是长工。这些年长工们有点“异化”了,搞不清自己是谁了,政府出面替老百姓管管长工们,给他们立立规矩,定定方圆,也是情理之中。

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也定了新规矩,就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长工们也要从“独享”,过度到“分享”,最终习惯于与人民“共享”,这也是我们改革的初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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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输配电价改革,电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