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全国煤炭交易会于12月1日-3日在秦皇岛召开,“去产能”成为贯穿会议的高频词。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会上表示,近期煤价的较快上升超出市场预期,但企业要对煤炭市场有理性判断,煤炭需求并未增长,供给有绝对保障,继续去产能要坚定不移。政府也会适时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科学把握去产能的节奏、布局和力度,使煤价稳定在合理区间。
同时,发改委推出了五项制度安排,为“去产能”期间煤炭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分别为276个工作日产能储备制度、减量置换和指标交易制度、中长期合同制度、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平抑价格异常波动长效机制。
276个工作日产能储备制度
2016年初,全国煤矿开始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生产能力,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而在市场出现阶段性供应不足时,发改委则可以通过允许符合条件的煤矿在276至330个工作日之间释放产能,来保证供应。
“煤炭作为基础产业,投入大、周期长,产能必须保持一定弹性,否则需求来了,临时增加投入建设煤矿,必然来不及满足需要。”连维良表示,“276到330个工作日之间,约6亿吨产能,相当于产能储备,使煤炭产能保持一定的弹性,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及时调整。”
近期,在用户补库存、冬季供暖用煤需求来临、市场炒作等多重原因叠加影响之下,煤炭价格曾出现阶段性过快上涨。发改委在9月底允许符合条件的煤矿在276至330个工作日之间释放产能,并在11月宣布将释放先进产能的期限延长至采暖季结束。
减量置换和指标交易制度
按照国家去产能的相关规定,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连维良表示,严格控制煤炭总产能,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调整结构,不需要产业升级。减量置换和指标交易制度,就是在保证总量不增的情况下,推进结构优化、产业升级的重要措施,以先进产能替代落后产能的可行办法。
“通过这个办法,一方面给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同时又为落后产能退出提供适当的补偿,真正做到用市场化的办法让先进产能取代落后产能。”连维良称。
中长期合同制度
大宗物资交易采取中长期合同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以往,我国煤炭企业和需求方也曾签订过中长期合同,但因为“定量不定价”以及缺乏相应约束机制,使合同在市场价格出现波动时很难严格执行。
而今年的中长期合同则“定量又定价”,既锁定了资源数量,又采取了基准价格加浮动机制的灵活定价方式。其中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皆由煤炭供需企业协商决定,充分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为了提高中长期合同的履约率,有关部门也做了相关制度安排。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提出对签订中长期合同并诚信履约的企业,给予优先保障资源和运力、优先安排释放先进产能、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市场交易等等政策倾斜,并加强主体信用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在全国煤炭交易会期间,兖矿、陕煤化、龙煤、伊泰、开滦、冀中能源、淮南矿业、平煤、阳泉、榆林能源、晋能、潞安矿业共12家煤企与电力、钢铁等主要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此前,山西焦煤集团已与六大钢铁集团签订炼焦煤中长期合同;神华、中煤能源已与五大电力集团签订动力煤中长期合同。
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
连维良表示,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改委正在建立一种重要商品供应的基础性制度,即以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为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制度。
连维良称,规定最低库存是为了防止在煤炭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时,煤炭用户以超低库存减少成本,从而扭曲需求,增加波动风险;规定最高库存,是为了防止在煤炭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时,产供需各方特别是中间环节囤积居奇,加剧供应紧张。
“比如电厂存煤,要达到15天以上的合理水平,15天就是最低库存。但也不要高于30天的水平,30天就是最高库存。”连维良称,“下一步要加强明确并规范落实这项制度。”
平抑价格异常波动长效机制
连维良表示,共同应对煤价异常波动,是政府与社会、企业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具市场化、法治化的创新探索。促进煤价运行在合理区间,避免出现异常波动,符合煤炭及下游相关行业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也是经济平稳运行的本质要求。
连维良透露,结合近期工作实践,发改委积极倡导和推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部分重点供煤和用煤企业,探索建立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长效机制。“下一步将引导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和用户企业,通过签订备忘录,将承诺和措施确定下来,并共同落实。”连维良称。
连维良表示,上述五项制度安排是一个相互配套、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建设好、运用好、发挥好这五项制度的作用,煤炭和相关行业会逐步步入长期健康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