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煤炭兼并重组期间煤矿安全生产,郑州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兼并重组期间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全市煤矿按照不同类型,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安全监管。
一是对“六证”齐全矿井。由县(市)政府按照郑州市制定的复工复产程序、标准和原则组织验收,报市煤炭局核准备案后,方可批准生产。
二是对省政府批准技改矿井。由县(市)政府验收合格后,报郑州市煤炭局备案。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井下已形成采煤工作面的,由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监督采取封闭措施,督促加快有关手续办理。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对确需进行维修、整改作业的矿井,每班入井人数不得超过9人,且维修、整改期间严禁出煤。
三是对省政府批准基建矿井。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检查验收,报市煤炭局核准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要尽快申请安全设施验收和竣工投产验收,严禁建井期间擅自组织生产。
四是对继续停工停产整顿矿井。由市、县(市)四级安全监管人员和县(市)、乡(镇)两级政府负责监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盯死看牢,井下只允许通风、排水、检查瓦斯,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擅自组织井下作业的,一经查实,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