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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产能”不能只是“去煤炭”

2016-06-15 10:27:14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研究处

煤炭过剩的本质是能源整体过剩

在本世纪前十几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煤电路港能源供应体系是保障能源供给的主要力量,目前该能源供应体系出现严重的产能过剩。煤炭过剩压力不断加大,库存持续高位,价格不断走低,接近全行业亏损;2015年火力发电利用小时数降至2001年至2013年间平均值的81.6%,扣除其中非煤火力发电的影响,燃煤发电产能过剩已经超过20%;主要运煤铁路、港口都不同程度地出现“吃不饱”情况,部分新投产运煤干线的运输能力无以发挥,煤炭中转港口降价竞争正在蔓延。该能源供应体系由于产能利用率低下,经营愈加困难,很多企业的现金流盈余已经难以覆盖贷款利息,如果出现群体性资产负债表崩盘,有可能诱发更大的金融系统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煤电路港能源供应体系过剩的本质是全部能源的整体过剩。这是因为,各种能源在能源持续供应中的优先次序不同,非化石发电处在优先位置、享有优先供应权,煤炭和燃煤发电则处于劣后位置,是调剂能源供需余缺的主要变量,在能源供应偏紧时主要依靠煤炭和燃煤发电超能力生产保障能源供应,当能源总体过剩时,通常也只是煤炭和燃煤发电这些调剂能源才会表现出过剩。

能源过剩就像是一个盛装不同比重的流体物质的水桶,水桶盛满后溢出来的是比较轻的物质,表面看只是轻物质过剩了,但在本质上,轻物质被溢出是轻、重物质“共同”累积的总量过剩。

能源去产能前景不容乐观

从基本面看,投资建设是拉动能源需求的主要终极动力,近年来该动力明显减弱,但其所诱导的供应能力却在加大。自2012年以来,我国投机性、预支性等虚幻住房需求退潮引致房屋新开工面积大幅下跌,重工业、基础设施等行业出现程度不等的产能过剩,建设需求也随之萎缩,致使建设总规模由之前的扩张期进入到高稳期,主要耗能行业随之出现阶段性衰退。与此同时,在供给侧,基于被虚幻需求放大了的乐观预期,此前几年能源建设规模明显超出正常需求,2012年以来正值产能释放期。供需两侧形成“剪刀差”,这是能源过剩的基本原因。

从结构性因素看,近年来非化石发电正值暴发性增长期,替代了煤炭和燃煤发电。2015年全部装机和发电量分别是2011年的1.42倍和1.18倍,其中非化石能源合计装机和发电量分别是2011年的1.76倍和1.75倍;而燃煤发电装机和发电量分别只是2011年的1.25倍和1.02倍。

未来能源产能过剩能否得以根本缓解?笔者对此并不乐观。从基本面看,未来几年能源总需求还将持续保持小幅增长,甚或阶段性下降。近两年来,为了缓解建设产业链的经营困难,国家努力促使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稳定房地产开发规模,同时着力扩大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今年以来这些政策措施开始显现效应,预计能源需求疲软状况在2018年以前会不断改善。但是,预计到2020年前后,由于人口老龄化、城镇化速度减慢、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扩张空间不大等多重因素的不利影响,我国还将进入建设规模的收缩期,届时我国能源消费强度还将经历第二阶段的急剧下滑过程。在建设规模的高稳期和收缩期,为建设提供原材料和重型设备、采用高热工艺生产重材质产品的高耗能产业将呈衰退趋势,能源消费强度低的产业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力,能源消费强度会大幅下降,据此,笔者预测2020年能源总需求应该在46亿吨标准煤左右,之后仍会平稳发展甚或阶段性走低。

遗憾的是,主流权威机构对此即将到来的变局认识不清、重视不够,截至目前,权威机构对能源总需求的预测值都总体偏高,为编制能源“十三五”规划提供主要依据的权威机构的预测2020年能源需求总量为50亿吨标准煤,中国能源研究会发布的《中国能源展望2030》预测值为48亿吨标准煤。以偏大的需求预测为依据,所规划的非化石发电建设规模仍很宏大,油气进口量继续增长之势也难有改观,如此,我国能源过剩有可能进一步加剧,这背离了能源产业去产能、去杠杆的目标导向。

市场化是根本良药

市场是化解产能过剩的根本良药。依循市场规律,当出现能源过剩时,能源价格会不断走低,进而产生两个方面的效应:一是刺激经济增长,激发能源需求。能源作为最重要的要素资源,其价格低廉会相应改善各行各业的经济效益和居民福利,在短期内刺激各行业扩大生产、增加用能,在中长期内会刺激各行业扩大投资和居民添置耗能消费品。二是抑制能源供给,淘汰高成本能源产能。能源价格低迷使能源企业经营困难,边际成本高于销售价格的能源企业会首先停产,预期平均成本高于预期价格的能源项目会选择退出市场,能源投资随着能源资产预期价值的下降而下降,新投产项目会减少。可见,在市场经济中,“看不见的手”会驱使能源供需两侧根据市场价格及资产预期价值的变化,来不断调整自己的权衡取舍,促使能源供求在合理时期内回归基本平衡状态。

鉴于整体理性在能源配置中的突出作用,能源经济的发展思路应依循“以大见小”的逻辑路线来确立。未来几年我国经济的最大风险,主要在于新、老经济不能良性协同。老经济提供的能源、基础设施等要素资源的价格不够低廉,致使新经济成本偏高,制约整个经济体的资产利润率,也加大了自身“三去一降”的难度和损失,成为国民经济重大拖累。新经济发展迟缓未能为老经济“三去一降”提供良好策应,包括未能创造足够多的国民收入来稳定老经济的终极需求,未能接纳老经济的富余人员、合理利用其冗余资产等。在整个经济体大力推进结构转型和供给侧改革的大局中,我国能源行业在现阶段的中心任务不再是保障能源供给,而是通过不断完善市场机制来实现“三去一降”和环境友好。

一方面,确立双重发展目标。一个目标是“三去一降”,能源行业本身要通过去产能、去杠杆来实现去库存、降成本,进而为整个经济体实现结构转型提供廉价能源、创造有利条件。另一个目标是环境友好,既要把能源开发利用的环境损害控制在环境阈值内,又要以我国对国际社会的承诺为基准给定化石能源的总体发展空间。这两个目标不可偏废任何一个。

另一方面,依靠市场机制实现。具体而言,一要运用价格机制缓解产能过剩,不宜继续用行政手段操控能源供给或限制能源消费,应考虑适时调整严控高载能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应加快推进能源价格改革,尽早终结政府定价,政府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划定市场边界、完善竞争规则、补正政策性不公等方面,不同能源之间、能源企业之间应通过市场竞争定兴衰,切忌对不同能源“以身份论贵贱、定生死”。二要根据能源资产的预期价值决定能源投资,统筹考虑新建项目对整个能源供应体系的边际收益及其所派生“降低产能利用率甚或去产能”的边际损失,来科学评估能源配置效益,合理安排非化石能源建设规模,切实降低资源错配的经济损失。

煤炭去产能的思考

首先,煤电路港能源供应体系的沉没成本很大。我国煤炭以井工开采为主,生产系统报废后很难再修复,关闭壮年期煤矿意味着煤炭资源的不可逆损失,因此,煤电路港能源供应体系去产能会带来能源资产的巨大损失,总体看,去产能的合理空间是十分有限的。同时,煤电路港能源供应体系的固定成本较高,产能利用率过低会推高平均成本,进而加剧其经营困难。考虑到煤电路港产业链沉淀了巨额的借贷资本,该产业链去产能或经营持续恶化,会明显加大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重大包袱。

其次,煤电路港能源供应体系在我国能源中属于“水桶里的轻物质”,缓解其产能过剩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该控制能源总供给。一方面,严格控制非化石发电的建设规模。非化石发电在我国能源中属于“水桶里的重物质”,基于环境目标导向,目前非化石能源具有十分强劲的扩产能冲动。但多数非化石能源在取消国家巨额财政补贴的情况下将难以为继,未来若干年其经济性能否明显提高还不能完全确定,再加上配套电网的巨大沉没成本,盲目发展非化石能源极可能酿成新的重大资源错配,引致巨额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严格控制高价油气进口。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国家环保部部长陈吉宁表示“过去人们一说到煤炭就感觉很脏,现在要为煤炭正名,煤炭清洁利用其实可以比天然气更环保”。客观地说,确实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油气能源比煤炭清洁利用更环保。但目前能源领域的主流观点认为石油和天然气比煤炭干净,尤其应该优先利用天然气,为此而高价进口了大量油气,以致油气进口企业出现巨额亏损。

最后,加快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一是发展新型煤化工只是弥补经济终端以传统利用方式消耗煤炭的巨大减量,减轻经济结构变革对中国能源产业的过度冲击,不会导致煤炭总需求增加,而且能够相应压减油气需求,可以断定,发展新型煤化工不会导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大幅增长,不会违背中国对国际社会做出的“在2030年之前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峰值”承诺。二是现阶段正值新型煤化工技术暴发式发展期,生产技术突飞猛进,“三污”控制及治理技术取得长足进展,在严格的环保监管之下,新型煤化工完全能够达到近零排污状态。三是在国家施行一系列强制减污政策及严格监管之下,通过全面推广近零排污的高效环保燃煤技术,强行淘汰高污低效窑炉和锅炉,可使单位燃煤的污染物排放量下降70%~90%,在煤炭消费总量基本平稳情况下,煤炭消费所致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50%~70%。四是未来若干年在沿长江经济带、环渤海地区、安徽省、黑龙江省等水资源富集地区的煤炭消费价格可控制在0.07元/大卡以下,如果石油价格重回60美元/桶,则新型煤化工产品仍有比价优势,这意味着新型煤化工园区也可布局在水资源可承受的消费地,突破煤炭产地水资源瓶颈,不会越过合理配置水资源的环保红线。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去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