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建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14年末,我国城市供水综合生产能力为2.87亿立方米/日,城市供水管道长度为67.7万公里。
供水管网的持续建设使我国供水服务的覆盖范围不断提升,截至2014年底,我国城市用水普及率已达到97.64%。然而我国95%以上的自来水厂是根据1985年的水质标准设计,除北京、上海等部分一线城市及沿海发达城市逐步实现主要水厂的提标改造外,大部分的自来水厂对比2012年开始实施的新国标,存在提标改造需求。据《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十二五”期间将对出厂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水厂全面进行升级改造。
目标到2015年,全国水厂升级改造总规模将达0.67亿立方米/日,更新管道共计将达9.23万公里。《规划》预计改造总计需要4100亿元投资,其中水厂改造投资465亿元,管网改造投资835亿元,水质检测投资15亿元,占比共计近1/3。城市供水综合生产能力。
相比于城市,农村的饮水安全问题则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由于我国农村地区人口众多且居住相对分散,受自然、社会条件制约,再加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供水设施分散、简陋,饮水安全问题非常严重。2011年底,我国农村供水工程5887万处,供水人口8.12亿人;集中供水工程92.25万处,供水人口5.49亿人;分散供水工程5795.21万处,供水人口2.63亿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为62%。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相关政策时间发布部门政策名称政策要点2005发改委“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期间,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减少一半,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55%,工程实施范围涉及15万多个行政村。
200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农村饮用水拿权工程建设运营工作提出详细要求:要求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加大工程建设力度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改造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以应对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的情况。2005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提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资金来源、参考标准以及项目申报及实施、资金筹措及管理到验收、维护管理等要求。2005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需要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工业和城镇用水的治污费用(成本加微利),要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收取,采取市场机制进行治理。同时,增加投入,加强资金管理。要求省级安排的资金不低于地方配套资金的30%。
2007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十一五”规划,落实任务和要求,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因地制宜地确定技术路线,确保工程质量,并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保障工程的长效运行。2007发改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提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并从项目前期、投资计划管理到资金筹措管理、项目实施、建后管理、监督检查全过程提出具体的要求。2007财政部、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监督检查提出要求。2008原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体系,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工作。
20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明确要求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提出到2013年要解决规划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并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也促进了后续用地、用电和税收方面优惠政策的出台。2011发改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2012发改委《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2.98亿农村人口和11.4万所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使全国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0%左右。此外,相关部门就项目申报与审批、资金筹措与管理、工程验收与监督、水质卫生监测等方面出台相应的政策指导,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2012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将工程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尽可能利用农村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不用或少用新增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项目选址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项目选址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原则上使用集体土地,不实行征收,但日供水千吨万人以上饮水项目用地可实行征收。
20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给予税收优惠,规定以下5种情况享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3发改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对2007年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752号)进行了修订。2015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指出农村饮水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经费;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层管理服务体系,日供水1000吨或受益人口1万人规模以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专业化管理的相关要求落实专业维修养护人员,实现标准化管理。同时,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2015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切实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政府责任,保质保量完成“十二五”规划中的任务。强调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加快实现县级或区域水质检测和监测全覆盖。
同时,严格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良性运行机制。从2000年开始,国家开始加大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工作力度,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更是接连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优惠政策。“十二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共下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1768亿元,其中中央投资1215亿元、地方配套553亿元。
“十二五”期间中央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占总投资的68.7%,占整个农村水利投资规模的45.2%。“十二五”期间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取得显著成果。截至2015年底,全国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达到82%,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了76%,农村供水保证程度和水质合格率均有大幅提高。
但总的来看,农村供水事业才刚刚起步,未来农村的水源地保护、集中供水设施建设仍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相关报告:中国产业信息网发布的《2016-2022年中国饮用水市场监测及未来发展趋势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