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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规定:设区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应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

2016-01-14 08:48:02 新华社   作者: 巩志宏  白林  

河北是用煤大省,燃煤消耗量巨大,削减燃煤总量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中之重。13日审议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河北燃煤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并提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将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80%的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3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对燃煤污染防治方面煤炭减量、禁燃区划定、煤质管理、锅炉改造、集中供热、农村清洁能源等六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河北全省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85%以上,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20个百分点,燃煤减量是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方面。条例提出,省政府发改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区域煤炭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比重,设区市、县政府据此制定本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禁燃区划定方面,条例提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80%的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河北农村散煤排放量占全省燃煤排放总量50%以上。为此,条例还重点对“农村清洁能源”作出规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烧炉具,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炉具。实现农村地区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建设全覆盖,严禁使用高硫份和劣质煤炭。推广太阳能、电能、燃气、沼气等使用,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责任编辑: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