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郑州商品交易所2016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动力煤期货业务细则的通知。此次调整后的内容仍自ZC1701合约开始执行。
主要变动
?1.增加了动力煤基准交割品关于挥发分和灰分的说明{30%≤干燥无灰基挥发分≤42%,干燥基灰分≤30%}。之前交割细则中并未对这两个指标有所限定,但是经过两年多的交割总结,一些客户如果接到的煤炭挥发分太低的话,煤炭着火和燃尽均比较困难,会增加下游客户的使用难度。而灰分是有害物质,动力煤中灰分增加,发热量降低、排渣量增加,煤容易结渣。
?2.修改了硫份指标。之前动力煤基准交割品规定了硫份指标为干燥基全硫≤1%,如果超过1%,将直接扣罚10%的货款。这次修改将动力煤基准交割品硫分指标规定为干燥基全硫≤0.6%,替代品干燥基全硫≤1%,且增加硫份升贴水梯度,在0.6%<干燥基全硫≤1%时,以0.6%为基准,每高0.1(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个百分点,贴水4元/吨。
?3.对于已经发货的动力煤,重新设置惩罚系数。首先针对热值,对于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的动力煤,货款价格直接扣罚50%。具体公式为: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90)/5000×实测发热量×50%;其次针对硫份,设置梯度惩罚系数,如果1%<干燥基全硫≤1.5%时,货款结算价扣20%。如果1.5%<干燥基全硫≤2%,货款结算价扣50%。当干燥基全硫大于2%时,货款价算价扣80%。具体公式:货款结算价依据实测发热量和干燥基全硫为1%时的计算值×(1-扣罚系数);最后如果干燥无灰基挥发分或干燥基灰分超出交割品范围,那么最后货款结算价将依据实测发热量和实测干燥基全硫的计算值×80%。
?4.发票交收。之前货物交割后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修改后的规则规定增值专用(普通)发票由客户直接联系、办理发票交收。双方会员负责调解、处理相关纠纷。
?5.动力煤仓单交收时,明确了具体的提货时间。之前只是规定动力煤标准仓单注销时,提货人应提前与厂库沟通相关事宜。这次把提前的时间明确为至少提前20个日历日(相对于提货日期)。
?6.增加卖方违约条款。如果卖方并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向指定港口提交装车(船)作业申请(含符合约定或规定的采样方式、计重方式等信息),造成延误的,如果协商不成,买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补偿申请。
?7.增加买方使用船舶接货时的计重方式。正常情况下重量计量通过水尺确认。要是无法水尺计重时,则由指定质检机构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地磅或皮带秤计重。
?8.货物交收完毕后,明确买方对卖方提交的有关此次交割货物数量、质量、增值税发票流转及应划转货款等信息的确认时间。买方应在当日进行确认,若有异议,应在卖方提交信息之日起(含该日)三个交易日内提供有效证明。逾期未提交有效证明的,系统将按照卖方提交的信息自动确认。
?9.增加两处买方责任。第一处为,买方最迟应通知日起第三个交易日下午1时30分前,通过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中提交《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内容须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或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按照未提交处理。第二处为,买方运输工具到达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卖方,具体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加盖买方单位公章的传真件)。
?10.质检机构的选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动力煤车(船)板交割检验在装车(船)过程中进行,由买方选择、卖方委托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按照移动煤流采样法进行采样,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这次修改相比10天前的撤销动力煤南方港口升贴水,内容更多。而且修改后的规则更有利于平衡买方的权利,明确各方责任,防止争议,保证交割的公平性,后期有利于动力煤期货的进一步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