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29日下午对外发布消息称,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中国东北地区首起环境污染民事诉讼案,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涉案企业中日合资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将拿出200万元赔偿金,用于修复环境等各项费用支出。
今年2月,大连市检察院与大连市环保局进行工作沟通过程中,发现大连日牵公司未经环保审批,私自投产铁箱制造项目。该项目产生的废水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属法律规定的有毒物质,对周边环境资源造成严重且不可逆的污染损害。
大连市检察院会同大连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对违法排污企业实地进行勘查,走访多家单位,调取相关资料,搜集确认其违法排污事实及证据。同时,大连市检察院咨询环保界专家,对企业的排污事实定量、破坏环境严重程度、修复生态环境费用计算方式进行详尽考证,确立提起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和计算依据。
6月4日,大连市检察院决定,对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起诉大连日牵公司涉嫌违法排放有毒物质并向其索赔用于修复环境相关费用共计72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杨学超说,12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调解书,污染企业赔偿200万元用于支付修复环境等费用,先期100万元赔偿款已支付到位。
当地法院、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该案不仅震慑和惩治了环境违法行为,也向仍在以污染环境为代价、只谋求经济效益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早在6个月前,中国东北地区索赔额最大的环境公益诉讼——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状告中石油“7·16”特大火灾事故,以庭前和解形式结束。中石油出资2亿元用于海洋修复和保护,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不再上诉。
虽然与索赔的6.45亿元有差距,但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会长杨白新表示,这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相对于具体的赔偿金额,我们更注重的是对公众环境法治意识的启蒙,总体看我们达到了这个目标。”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日益凸显,但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环境公益诉讼,却因法律上的诉讼主体限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今年年初正式生效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连续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纳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全国范围符合新环保法公益诉讼主体要求的民间组织有数百家,这对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有非常大的帮助。”中国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说。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公益部部长王文勇介绍,新环保法实施后,基金会一直在做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包括理论研究和实地调查,目前已在内蒙古、山东和福建等地针对近年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提起诉讼。
“我们做环境公益诉讼不仅是为了唤起公众的环保意识,也为了增加污染者的违法成本。”王文勇说,“现在通过公益诉讼能大大提高破坏环境的成本,从而对潜在的违法者形成威慑,为实现绿色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张伯驹认为,今年以来,尽管环境公益诉讼在全国范围已出现良好发展势头,但想让这种方式成为防止环境污染的常规武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张伯驹说:“具体说就是环境公益诉讼打击的是违法行为,法律规定是环保和发展的红线,只要违法,就既不利于环保也不利于发展。”
除此之外,政府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仍待加强,诉讼取证成本高、难度大,法院审判及执行困难等问题都影响着环境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
但杨白新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未来仍充满信心。“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绿色发展的理念。我们相信,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这项事业之中,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是人类的共同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