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海南各市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办法》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自2015年开始起按年度计划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其中,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及PM2.5年均浓度持平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机动车污染防治等10项指标。
《办法》还明确,考核工作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告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对空气质量改善或大气污染防治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将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等;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还将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海南省政府约谈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