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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需优先生产能源产品

2015-06-08 08:44:22 中化新网

“十三五”期间,我国煤化工必须把生产能源产品放在第一位,化学品放在第二位。在此前提下,实施用煤总量控制,并通过切断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利益链、管理部门限期给出评审意见、推动工艺技术走向国际等方式,实现“十三五”时期煤化工产业的更好发展。

能源第一化学品第二

煤化工不能过度发展,这已经成为共识。煤化工发展的重点是什么?这在“十三五”时期必须明确。煤化工的产品主要在能源和化学品领域,能源产品是民生问题,化学品则是利润问题,厘清这个问题就要明确到底是民生优先还是利润优先。

中国是一个近14亿人口的大国,能源需求居一切物质需求之首。因此,煤化工要把能源需求放在第一位,不管国际上原油价格降到多少,都要生产一部分油和气。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要化学品,只是把化学品放在第二位。

煤化工的主要原料是煤,煤化工装置将煤中约30%的碳元素转化为产品,其余约70%的碳元素转化为CO2排入大气。因此,控制CO2排放的关键是减少煤炭用量。目前我国用煤量已经达到封顶值。笔者认为,在全国用煤量已经达到饱和的情况下,“十三五”期间一定要实行“总量控制,减东增西”的原则,即在东部地区减少用煤量,而在西部地区增加用煤量,达到全国总煤量恒定。

切断可研编制利益链

我国工程项目立项都要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在这类可研报告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报告完全是围着主观意愿转,致使项目在开工后才发现存在资源不足、技术达不到设计值、“三废”处理不达标等一系列问题,与当初的“可行性”相去甚远。

可行性报告之所以不可行,大致由以下几个方面造成,譬如,编制方是未来利益方,为拿项目,编制单位会千方百计找理由证明项目可行;项目是领导拍板的,只要领导认定项目可行,下面的人就跟着找证据证明其可行;业主求胜心切,用未经实践考验的技术贸然进行示范厂建设;专家不专业、不独立,在有些项目中,专家是业主请来捧场的,对项目具体技术不内行,缺乏判断力。

为改变这种状况,建议对可行性研究的编制和审核做以下重大改进:一是编制方不能参与该项目今后的设计、制造、监理、承包等收费业务,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制造方、技术提供方不宜担任专家组成员,切断编制方的利益链。二是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应由国家层面的政府机构主导,特别是重大工艺技术成功后,应该编制国家宏观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要设立项目追究制,一旦出了“不可行”问题,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三是重大项目还应进行不可行性分析,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作为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依据。

管理部门评审应设时限

“十二五”时期,煤化工发展道路上出现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就是“管理懒政”。在不少地方发展煤化工积极性很高的情况下,上报给主管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几年却都没有下落,既不肯定,也不否定。上报者无可奈何,硬着头皮进行设计、订货、施工。等到批准的时候,已经基本建成。如果这个时候再否定项目,其后果又该由谁承担,怎么承担?

因此,要对管理部门进行管控,实施“有期评审”原则,即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如3个月)给出答复,过期不答复,就是自动批准。

推动工艺技术走出国门

我国现代煤化工的发展,已经走过了购买国外专利技术、自主开发工艺技术的阶段,形成了F-T合成、MTO、变压吸附、低温甲醇洗、多喷嘴水煤浆气化、航天炉、清华炉、合成气制乙二醇等多项自主技术,不少技术已经在煤化工行业中大量使用,逐步成熟,达到或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因此,我国煤化工发展应进入工艺技术走向世界的新阶段。具体来说,就是把这些单元技术,向世界上有需求的国家出售,建议国家授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着手开展这项工作。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煤化工,能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