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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出台支持粤津闽三个新设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支持措施

2015-05-08 10:45:40 海关总署网站

近日,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海关深化改革和工作实际,分别出台了海关支持粤津闽新设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三个《海关支持措施》。

三个《海关支持措施》从全面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经验、服务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服务自贸试验区改革需求以及实施海关监管制度创新和海关安全高效监管等方面针对三个新设自贸试验区分别拟定了五方面25条支持措施,主要内容有:

一是创新海关监管制度,积极推进口岸部门综合执法试点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强化海关间协作和互认共享,实现跨地区海关互联互通。对自贸试验区企业实施工单式核销和自核单耗试点。实行“一地注册全国申报”制度。逐步建立涵盖所有涉税担保业务、所有通关现场的税收总担保制度等。二是拓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施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支持企业生产加工、物流和服务业深度融合,实现区内外政策衔接、监管联动、服务高效。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形式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为综合保税区。三是支持新兴贸易业态发展,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模式,支持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维修、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和保税展示交易等保税服务业务。四是培育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依法打击走私,维护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环境。五是根据粤津闽三个自贸试验区不同的战略定位,分别提出了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发挥区域产业优势,促进粤港澳海关合作,创新粤港、粤澳快速通关模式;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完善海关多式联运监管体系等;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闽台经贸合作,促进对台贸易便利化等措施。

与此同时,海关总署同步研究制定了与《海关支持措施》相配套的《海关监管方案》,更好地规范海关监管服务,创新海关监管制度,支持和促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




责任编辑: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