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初,英国进行拆分式改革,很大程度是为了私有化电力资产,这与我国实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初衷有本质区别。改革后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效果,英国电力市场模式几经调整。近年来随着对改革认识的深化和应对气候变化任务的加重,英国电力改革进入了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保障供应安全为核心的新阶段,改革重点从体制拆分转向市场机制的优化完善。
一、英国电力工业改革历程
英国电力工业改革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撒切尔政府时期。改革前,英国电力工业由国有化的中央发电局(负责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苏格兰发电局(负责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地区)等垄断经营发、输、配电业务,其下属的地方供电局按区域负责供电。此外,电气委员会作为协调组织,负责电力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以及相关事务的处理。
英国的电力工业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历时20多年,市场模式经历了从集中竞价到双边交易的转变;市场主体经历了从各环节独立到发、配、售电环节一体化重组的过程。
1.第一阶段:行业结构重组、私有化和电力库模式建立。19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1989年电力法》,将中央发电局拆分为3个发电公司和一个输电公司,并将分拆后的公司和原有的地方电力局逐步实行私有化;将民营化之后的南苏格兰发电局和北苏格兰水电局股份全部售出,成立苏格兰电力公司和苏格兰水电公司,统一经营发、输、配、售电业务,各部门独立核算;将私有化之后的北爱尔兰电气服务部所属4个发电厂售出,同时成立了北爱尔兰电网公司,经营输电、配电和零售业务,后转变为股份制公司。
与此同时,英国电力工业建立了竞争性的电力库,电力输出超过5万千瓦的电厂必须持有发电许可证,通过电力库进行公开交易(直供除外),供电公司、批发商、零售商及用户(除直供用户之外)也必须通过电力库来购买电力。一个名为电力联合运营中心电力市场交易机构成立,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运营。
2.第二阶段:是建立新电力交易制度。由于强制电力库存在定价机制不合理、市场操纵力等问题,英国议会于2000年7月28日批准了新的公用事业法案,设立了新的管理机构OFGEM和新的用户组织Energywatch。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以双边合同为主的新的电力交易机制完全取代了电力库模式,建立了新的经营执照标准,重新规定了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第三阶段:BETTA模式建立。在1990年以来的改革中,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地区没有建立竞争性的电力市场。2005年4月开始,英国政府决定将NETA模式推广到苏格兰地区乃至全国,称BETTA计划。其主要特点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竞争性电力市场,统一电力贸易、平衡和结算系统;实现全国电力系统的统一运营,由英国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全国电力系统的平衡,保障供电质量和系统安全。苏格兰原有两个电力公司保持输电资产所有权。
二、英国电力工业现状
经过20多年的不断重组、并购和改革,目前英国电力行业呈现以下结构:
1.发(售)电环节:6家同时拥有发配售(或发售、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集团公司,占据英国发电市场65%和售电市场87%的市场份额,其余市场份额由独立发电或售电公司占有。
2.输电环节: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输电资产归属于英国国家电网公司;苏格兰地区输电资产归属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的苏格兰电力公司以及苏格兰和南方能源集团公司。输电网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以及苏格兰地区实行全国统一调度,调度机构隶属于英国国家电网公司。
3.配电环节:英国有7个主要的配电网运营机构拥有并运营配电网资产。此外,英国特定地区还有一些独立配网运营机构,主要拥有和运营部分接入既有电力配送网络的电网扩展项目。
4.政府监管机构体系:英国的政府监管机构主要包括4个部门:一是能源气候部,是能源宏观政策的制定部门;二是天然气与电力市场监管办公室,是英国电力监管部门,独立于政府,受议会监督,同时监管天然气和电力两个市场,主要监管手段是价格监控;三是公平交易办公室,主要依据反垄断法、竞争法及公平交易法对操纵市场、企业并购等行为进行监管;四是竞争委员会,主要应前两者的要求对纠纷处理进行详细的调查、仲裁。
三、英国电改新趋势
近年来,随着北海油气资源的逐渐消耗,从2004年起,英国结束了能源自给自足的局面,开始成为能源净进口国。同时,碳排放目标的压力使得英国需要在未来的20年中快速降低其碳强度。随着《大型火电机组法令》和《工业排放法令》的实施,大量燃煤和燃油机组将关闭,取而代之的是高成本或出力间歇性的可再生能源机组和其他运行灵活的低碳机组,需要通过充足的电网备用、先进的需求侧管理机制、储能以及电网基础设施的升级改造支撑其发展。为此,英国能源部制定了低碳减排路径,开始酝酿以促进低碳电力发展为核心的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
新一轮改革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1.对低碳能源实行政府定价、以差价合约参与市场的机制。为确保低碳电力生产商的积极性、提供长期稳定和可预见的激励手段,改革法案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激励机制——固定上网电价与差价合约相结合的机制。由英国政府确定各类低碳电源的合同价格(strike price)并设立相应机构,与发电商签订差价合同,确保低碳能源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仍能以合同价格获得收入;同时与售电商签订售电合同,按售电量收取低碳费以分摊对发电商补贴而产生的成本支出额。
2.建立容量市场促进电源投资。2011年7月,英国政府提出建立容量机制,以吸引发电基础设施建设和需求侧参与市场。容量市场机制由政府指定机构或供电商作为购买方,交易方式为集中竞价或双边交易,可采用容量物理交易或金融性的容量期权交易机制。通过进一步的论证分析,英国政府选择英国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实施差价合约和容量市场的主体机构。在政府授权下,英国国家电网公司将对未来电力需求做出评估并组织容量拍卖,新建和已有电源、需求侧资源、储能设施均可参加,由英国国家电网公司代表售电商收购容量,中标者需保证按时足额发电。
3.设立碳排放性能标准。限制新建化石燃料电厂的二氧化碳排放标准为450克/千瓦时。新的碳排放标准意味着未来英国所有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安装碳捕捉与封存装置(CCS)。
4.建立碳底价保证机制(Carbon Price Floor)。当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中的成交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价格下限时,由政府补偿其差价部分。碳底价保证机制的正式实施时间为2013年,英国政府为碳交易设定每吨15.7英镑的底价,而到2020年这个数字将增至30英镑,2030年进一步增至70英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