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本和格式上来说差别相当大,但实际上很多关键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规定》里,一开始就明确了“纯电动乘用车”是指“纯电动和串联式混合动力(增程式)乘用车”,这个是在之前的征求意见中没有特别强调的,业内认为,强调这一点是给最高时速多在50公里到70公里之间的低速电动车关上了大门,《规定》中明确了试制样车的速度要求,车长小于4米的,样车最高时速要大于100公里,车长大于4米的最高时速要大于120公里。
同时要求经核准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这个是在11月征集意见的时候就有。
对于新建的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要具备哪些条件,《规定》提出了详细要求。要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另外,自行试制同一型式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