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已尘埃落定的新电改方案,在引爆资本市场的同时,也引来电力行业的疑问声。从方案的可操作性上看,新电改9号文的问世,仅仅是新电改征程踏出的第一步,任重道远。
早报记者对比2014年7月上旬由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牵头编制的新电改征求意见稿,和最终定稿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下称9号文或《若干意见》)具体条文后发现,多处表述出现了不小的变化。
“看得出,这个文还是受制于电网。”一电力行业资深人士在看完9号文后对早报记者说。另有电改观察人士发表观点称:“28项改革里有20项是针对电网的,大家靠边站,等着电网改革任务完成再谈别的吧。”
3月29日,备受关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终于发布。但对于新电改观察人士而言,这一“正式”亮相的意义,已是形式大于内容。早在央视播出该消息一周之前,《若干意见》就已以图片或文件扫描件的形式在微信朋友圈流传开。
行文逻辑、表述多处变化
对比前后两个版本的电改文件可以发现,除措辞更强调“有序”、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一步收缩和节制外,9号文在表述上也出现了不少实质性变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吴疆在一篇长达7000余字、系统阐述电改风险的文章中,对文字变动部分逐条进行了解析。
在此,吴疆教授进行了解读。
1. 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思路条款中,删除了“进一步加强垄断型业务的政府监管”。
2. 电网企业功能定位的条款中,删除了“不再负责电力统购统销”。
解读:电网企业“不再负责电力统购统销”,是新一轮电改最大的要害。
3.在完善电力交易机构的市场功能的条款中,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和结算”改为“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交易机构负责“结算”的功能悄然失踪。
解读:电网有可能钻空子,继续掌控每年3万亿元的电力购销资金。
4. 同样在交易机构市场功能的条款中,单单丢失了汇总“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双边合同的文字。
解读:电网所属售电企业有可能钻空子,不公开有关信息。
5. 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条款中,删除了“实现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独立核算”的有关表述。
解读:电网企业可能钻空子,维持配售一体垄断模式,控制市场。
6. 在处理电价交叉补贴的条款中,电网企业“申报并公开”交叉补贴数额中的“公开”二字被删除。
解读:电网企业可能钻空子,暗箱操作混淆交叉补贴成本。
7. 在培育售电市场主体的条款中,剔除了所有提及配电业务的文字。
概括起来,上述变动或多或少都与电网企业有关,破除电网垄断地位仍有待时日。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独立电力交易机构的表述也被进一步模糊化。
征求意见稿和最终定稿的《若干意见》在逻辑次序上也存在较大变动:“征求意见稿”的逻辑次序是:输配电价独立—改变电网经营模式—组建交易机构—培育售电主体—推进市场交易—推进新电源接入—缩减发电计划。
“若干意见”的逻辑次序是:输配电价独立—推进市场交易—改变电网经营模式—组建交易机构—缩减发电计划—培育售电主体—推进新电源接入。
此前有多名业内人士向早报记者指出,核定输配电价的最大意义在于,为改变电网经营模式做铺垫。但9号文打乱逻辑次序之后,核定输配电价失去使电网回归“高速公路”目的的支撑。
利益博弈
为何会出现如上变动?知情人士向早报记者回顾了9号文出台过程中的几个重要时间节点:去年6月1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部署电改任务;7月上旬,牵头新电改的国家发改委综改司快速拿出《若干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到了去年10月底,征求意见稿结束意见征求与讨论环节;2014年12月24日,新电改方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原则性通过。
前述知情人士对早报记者透露,上述文字的删改,应该都发生在“密室”阶段。在此期间,社会公众除了从中央深改小组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新闻中寻觅关于新电改的蛛丝马迹之外,无法获得更多公开信息。而出了“密室”的电改文件,便蹊跷地出现了微小而关键刀刀有肉的“文字失踪案”,可见,密室阶段恰是利益博弈期。
撇开文件表述的变动,9号文未能解答的其他疑问还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如何做到相对独立?监管如何强化?谁来设计电力交易规则?
对此,长期观察亚太区电力市场的彭博亚太区高级分析师岳启尧(Joseph Jacobelli)对早报记者表示,从日本、澳大利亚、菲律宾等国的电改经验来看,独立的交易机构与监管的确是决定电改最终成败的重要环节。
岳启尧表示,在英国、澳大利亚实施监管的机构,一定是完全独立的公司。“如果我是一家一体化的公司,同时具备发电、输配电到售电业务,我自己当然不愿意放弃这些东西,必须有独立的监管机构来推动,比如确认输配电价的合理性。但在中国由谁来扮演监管者的角色?发改委还是别的机构?现在好像还很不清楚。”
在征求意见稿中就未涉及的调度独立,岳启尧称,“在海外,调度中心基本都是独立的,不是由政府来管的。虽然我对日本电改不是很有信心,但是连日本都有一个独立的调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