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刊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推广应用,到2020年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的总量达到30万辆的目标。
该指导意见指出新能源汽车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我国改善能源消费结构、减少空气污染、推动汽车产业和交通运输行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而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可以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应用。
据了解,目前我国在推广新能源汽车用于交通运输领域的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等方面的建设,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组织领导,给予相应的人才和技术保障,同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新能源汽车在该领域的推广得以落实。
《指导意见》要求,在公交都市创建城市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而在目前推进一体化的京津冀地区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5%。到2020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达到20万辆,新能源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共达到10万辆。
同时,《指导意见》强调严格新能源汽车技术选型。在实施过程中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城市交通通行和公交线网、出租汽车车型结构以及城市物流配送通行管理状况,科学选择新能源汽车车型。特别对于新能源公交车要求满足《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888-2014),配置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电池箱专用自动灭火装置等安全设备;车辆内饰及地板阻燃性能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而对于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则要求满足《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
另外,对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部件(电机及其控制器、电池及管理系统、车载充电设备等)质量保证期不低于3年,并通过15000km可靠性检测;核定成员数不低于同车长燃油车辆的85%;动力电池系统总质量与整车整备质量的比值不大于20%,质保期内电池容量衰减率不超过15%,整车动力电池组循环寿命达到1000次以上。优先选择续驶里程长、可靠性高的新能源汽车,对纯电动公交车(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公交车除外),原则上应选择续驶里程不低于200km的汽车车型。并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研究开发适合交通运输运营组织需要的新能源汽车专用车型。
以下为通知原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推广应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
新能源汽车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发展新能源汽车,对我国改善能源消费结构、减少空气污染、推动汽车产业和交通运输行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将发展新能源汽车确定为国家战略。《指导意见》针对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现状,明确了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政策和保障机制,是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纲领。交通运输行业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领域之一,是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的主力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认真进行贯彻落实。要以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服务绿色交通建设为目标,以优化交通运输能源消费结构为核心,创新推广应用模式、落实扶持政策、完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推广应用。
2.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完善和落实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扶持政策,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政策环境,引导交通运输企业主动、更多选择新能源汽车。
——坚持市场主导。坚持企业的主体地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创新推广应用模式,规范市场运行规则,努力降低新能源汽车购买、运营、维护、电池回收的全寿命成本,激发企业积极性,实现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应用。
——坚持重点推进。车型选择上,重点推广应用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积极推广应用燃料电池汽车,研究推广应用储能式超级电容汽车等其他新能源汽车。行业选择上,重点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领域,并积极拓展到汽车租赁和邮政快递等领域。
——坚持因地制宜。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结合交通运输运营组织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做好新能源汽车技术选型论证及相关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3.总体目标。
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初具规模,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的总量达到30万辆;新能源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备,新能源汽车运营效率和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具体体现在:
——应用规模显著扩大。新能源汽车占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的比例显著提升,充换电配套设施服务更加完善。公交都市创建城市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京津冀地区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5%。到2020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达到20万辆,新能源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共达到10万辆。
——使用效果显著提升。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运营效率明显提升,纯电动汽车运营效率不低于同车长燃油车辆的85%。投入交通运输行业的新能源汽车可靠性显著增强,车辆故障率明显降低。
——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升。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比较完善;新能源汽车购买、运营、维护成本显著下降,交通运输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主动性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4.加强规划引领。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城市交通发展和居民出行需要,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明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技术路线、重点任务和配套政策,并按照“适度超前、科学布局”的原则,提出充换电设施总量和布局需求。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必要的充换电设施纳入城市电力发展规划和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
5.完善实施方案。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编制交通运输行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合理确定车型和运力规模。鼓励集约化程度高、管理制度完善、运营规范的交通运输企业投资使用新能源汽车和建设充换电设施。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特点、本地实际和运营需求,优化运营调度和设施布局,提高新能源汽车的运营效率。
6.严格新能源汽车技术选型。结合本地城市交通通行和公交线网、出租汽车车型结构、城市物流配送通行管理状况,科学选择新能源汽车车型。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新能源公交车还应满足《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888-2014),配置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电池箱专用自动灭火装置等安全设备;车辆内饰及地板阻燃性能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还应满足《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部件(电机及其控制器、电池及管理系统、车载充电设备等)质量保证期不低于3年,并通过15000km可靠性检测;核定成员数不低于同车长燃油车辆的85%;动力电池系统总质量与整车整备质量的比值不大于20%,质保期内电池容量衰减率不超过15%,整车动力电池组循环寿命达到1000次以上。优先选择续驶里程长、可靠性高的新能源汽车,对纯电动公交车(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公交车除外),原则上应选择续驶里程不低于200km的汽车车型。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研究开发适合交通运输运营组织需要的新能源汽车专用车型。
7.推动完善充换电设施。积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支持,在旧城改造和新城规划建设时,结合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城市物流配送和邮政快递车辆的实际需求,配合有关部门加快配套建设必要的充换电设施。在规划建设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公交枢纽、出租汽车运营站、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和服务区、快递物流园区时,要根据需求配建快速充换电设施;在规划建设城市公交停车场、保养场、维修厂、出租汽车停车场时,要考虑配建“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充电设施。对现有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城市物流配送场站,符合配建条件的,结合实际需求,加快建设完善充换电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交通运输行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
8.推动落实扶持政策。积极配合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做好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在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要积极配合同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支持政策,在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贷款贴息、运营补贴、充换电基础设施维护、推广应用宣传及科研补助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要配合做好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改革,积极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将补贴额度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消费税政策、充换电设施用地政策和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9.完善新能源汽车运营政策。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运营权优先授予新能源汽车,并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程度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倾斜或成立专门的新能源汽车运输企业。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对新能源汽车不限行、不限购,对新能源出租汽车的运营权指标适当放宽。
10.创新推广应用模式。在交通运输行业研究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融资租赁”、“车电分离”和“以租代售”等多种运营模式。鼓励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专门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推行纯电动公交车电池租赁;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融资租赁经营企业,推行新能源公交车整车租赁,降低公交企业一次性购买支出。
11.加强安全和应急管理。督促相关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驾驶员、乘务员和车辆的管理。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营安全监控,纳入城市交通智能化运营监控平台,并完善新能源汽车基础信息。督促相关交通运输企业在新能源公交车、出租汽车上加快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对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充电状态、电池单体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并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系统,为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提供基础支撑。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制度,加强新能源汽车技术管理,建立新能源汽车全生命周期运营档案。制定新能源汽车抛锚、运营周转不畅、恶劣天气、客流激增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保障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要求,主动作为,加强协调配合,推动细化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形成多方合力,推进政策落实。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制定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具体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13.加强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积极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相关法规制度建设,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方案编制、设施建设、车辆准入、驾驶员培训、安全管理和政策支持提供法制保障。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技术支撑,研究制定新能源公交车、出租汽车、城市物流配送和邮政快递车辆技术准入和退出的标准规范、车辆和特有部件(电池等)维修服务规范等,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节的技术标准规范体系。
14.加强技术保障。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要求,加强新能源汽车日常维护工作,保障车辆技术性能。加强城市公交线路布局、充换电设施配置、车线匹配等方面的研究,提高车辆运营效率。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运行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建立交通运输行业新能源汽车应用效果评估和反馈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召回机制,及时召回故障率高,可靠性差的新能源汽车。引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加快建设售后服务体系,为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营提供及时高效的维修服务和必要的技术支撑。
15.加强人才保障。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加大新能源汽车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开展对经营管理、车辆驾驶、维修保养、运营调度、应急管理等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为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营和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16.加强监督检查。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城市新能源公交车、出租汽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的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评价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基础设施网络配套情况,并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部报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含分类保有量、分类新增数量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部将适时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7.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环境改善、能源节约等方面的显著效果和重大作用。组织专家解读新能源汽车全寿命周期成本优势,提高公众对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应用的良好氛围。
交通运输部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