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一遇、百年一遇,超强暴雨、特大泥石流、超强台风、冰冻灾害,这些在几十年前还让人生疏的字眼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全国人大代表、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黄润秋提交的航拍议案建议,极端灾害天气屡屡成灾,应加快制定出台气象灾害防御法。
极端天气屡屡成灾百年不遇年年遇
黄润秋提交的关于加快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的议案中写道:“近60年来,我国年平均气温每十年约升高0.23℃,是全球平均温度升幅的两倍。1990年至2013年,我国因气象灾害经济损失达5.5万亿多元。超强台风、特大暴雨、暴雪、区域性严重干旱、高温热浪、低温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强度频频突破或接近历史极值。若防范不科学、应对不到位,就会造成巨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006年在浙江登陆的超强台风桑美,造成483人死亡;2010年8月8日甘肃舟曲暴雨引发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造成约1700人死亡或失踪;2012年7月21日华北特大暴雨造成北京79人死亡。2013年7月10日四川都江堰暴雨引发特大高位山体滑坡,造成43人死亡,118人失踪。
议案中通过无人机航拍的图片显示,超强暴雨致使汶川大地震极重灾区四川绵竹市清平乡在震后多次遭受大型泥石流灾害,灾后重建的房屋被冲走或掩埋,2月28日,记者还能在现场见到被泥石流掩埋的房屋屋顶。
“百年不遇年年遇、千年灾害常常现”,在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四川省气象局副局长马力告诉记者,达州市在2004年、2005年、2007年都遭受了严重的区域性暴雨洪涝,短短五年内就发生了三次特大洪水,这样规模的洪水,在20世纪的一百年间一共只发生了三次。
灾害很严重法律还是空白
专家认为,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至今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无疑是我国自然灾害防御的法律空白,并且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法规难以满足气象灾害防御需求。
据了解,当前我国涉及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综合性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在应对气象灾害防御方面各有缺陷。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只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义务进行了规范,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规范的少,忽视公民法人自救互救义务,忽视公民法人和社团组织防御气象灾害的社会责任,忽视社会有序参与机制建设。从而导致政府背负的责任过重,一些地方出现‘政府急、百姓不急’,‘政府干、百姓怨’的现实情况。”黄润秋举例说。
另外,当前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类的法律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但这些法律所规范的内容主要是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或其他自然灾害。
“没有专门的气象灾害防御法会导致很多不好的后果,比如造成气象、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各自为阵,信息和资源分散浪费;一些部门或个人不配合防御工作;灾后理赔工作缺乏金融机构参与等等。”黄润秋说。
黄润秋举例说,2012年6月27日晚至28日,四川凉山宁南县发生暴雨,形成特大山洪泥石流。气象服务部门连续发布9次预警,大多群众在政府组织下安全撤离,但某单位缺乏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没有积极响应配合,造成一工地上的施工人员及家属约40人失踪。
强化公民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作用
在黄润秋看来,虽然气象灾害无法避免,但是通过有效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可以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带来的人员财产损失。加快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黄润秋认为,气象灾害防御事关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福祉,涉及各行各业各领域和社会稳定发展,需要通过法律予以规范。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和社会力量的迅速成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已不再是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专属职能,应强化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作用。
“气象灾害防御不仅需要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和职责,更需要规范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政府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全社会力量的权利义务,体现气象灾害防御主体的全面性和多重性。”黄润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