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高污水处理居民及非居民收费标准,实际上会缓解地方政府在污水处理调价方面的舆论压力和负担,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对作为服务购买方的资金总量产生很大影响
●相较于政府自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社会资本以BOT形式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处理成本较低;进水规模越大且进水水质越好,污水处理价格越低;配套管网越新则污水处理价格越低
●《通知》提到的收费中的“差别化”带有罚款性质,即对超标排污的企业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同时还要进行处罚,加大对污水排放企业的监管和惩罚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3部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污水处理收费最低标准。
收费标准在不同地区能否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的成本?污水处理收费还有没有提升空间?对于超标排污的企业,有什么约束和惩罚机制?针对这一政策,本报约请专业人士进行解读。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以及相应配套政策的落实等内容,在此前发布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等政策中都有所涉及。
《通知》中还有三大亮点值得重点关注:关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调整、差别化收费政策以及污水处理可以根据不同水质单独收费。
首次明确收费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费0.95元/吨达到了最低行业标准,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对作为服务购买方的资金总量产生很大影响,对特许经营企业无直接影响
《通知》强调,2016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对此,傅涛认为,这样果断调高污水处理居民及非居民收费标准,实际上会简化目前比较复杂的听证机制,缓解地方政府在污水处理调价方面的舆论压力和负担,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对作为服务购买方的资金总量产生很大影响。
“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污水处理的价格标准。”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指出,虽然0.95元/吨的收费价格不及一线城市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但是对二、三线城市和偏僻地区基本能够覆盖处理成本,达到了污水治理的最低行业标准。
薛涛认为,单就二、三线城市而言,如果按照0.95元/吨征收污水处理费就能满足污水处理费成本,必须要满足以下几点条件:首先,进行污水处理的企业应该是大中型污水处理厂,且出水标准在一级B及以下。其次,0.95元/吨的污水处理费是只考虑污水处理厂的管网维护费,而不考虑管网建设费用。
此外,污泥处置仅考虑以安全处置为要求的填埋处置,资源化或减量化处置尚无法很好满足。只有满足上述这些条件,才可以说0.95元/吨的污水处理费可以满足二、三线城市污水厂运行的全成本。
他同时指出,相较于政府自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社会资本以BOT形式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处理成本较低;进水规模越大且进水水质越好,污水处理价格越低;配套管网越新则污水处理价格越低;土地资源越丰富,污泥安全填埋处置成本越低。针对不同情况,各地需要结合这几点对污水处理成本进行分析。
针对《通知》明确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福建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秋萍表示,本次3部委提高污水收费标准,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平衡财政收支。但对于特许经营的污水处理企业而言,企业与政府的污水处理价格已经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进行了约定,此次价格调整对特许经营企业不会造成直接影响。除非企业后期进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等,政府与污水处理企业或可依据新的收费标准,进行价格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