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力推进建筑光伏工程方面,《补充意见》规定,新建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燃煤的企业(项目)、屋顶总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业厂房,单个屋顶有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新建工业厂房,具备屋顶光伏发电条件,都应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带头建光伏电站,鼓励其他新建和有条件的现有建筑建设光伏电站;新建光伏电站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等。
在光伏发电电力交易机制、电费结算等方面,《补充意见》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光伏发电电力交易平台,发电方所发电量除自用外,剩余电量纳入电力交易平台,在同一县(市、区)或同一相对独立的供电区内,与需电方进行交易。支持建立第三方结算平台,开展电费结算服务。
为减少投资商因电费欠缴引起的经营风险,《补充意见》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光伏发电电费保障资金池,当连续两个月出现电费拖欠时,先由资金池提取资金垫付给投资商,投资商追缴的电费应及时归还资金池。
《补充意见》还要求加快设立光伏产业基金,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进融资模式创新,创新保险产品,建立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参与碳减排交易;积极引进、培育光伏发电相关的设计、运行维护等企业,为光伏发电提供社会化中介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