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记者从全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最低标准批复了安徽省煤炭资源税税率为2%,这标志着煤炭资源税改革政策落地。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印发了《安徽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对煤炭资源税计征方法、应税范围、适用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1月1日起,全省煤炭企业将按照新出台的《办法》缴纳煤炭资源税。
此前,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按每吨2元计税。此次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则从价计征。这是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在清理收费、税率设计和计征方法上的重大突破,对顺利推进其他税种的改革具有重要带动作用,对地方税体系建设具有标志性意义。就资源税本身而言,也为下一步推进其他品目资源税费改革奠定了基础。
省财政厅税政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安徽省适用税率全国最低,可增强煤企后劲。中央规定,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至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公布前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此次,中央按照最低标准批复了安徽省煤炭资源税税率为2%,安徽省成为全国煤炭资源税税率最低的省份之一。根据平移测算,2013年全省煤炭企业共计缴纳煤炭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8.25亿元。改革后,随着全省涉煤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全面完成,煤炭企业按2%税率缴纳煤炭资源税,负担总额与改革前总体持平。
省级财税部门还对全省煤炭企业洗选煤折算率进行了分户调研和测算。在充分考虑个别企业反映,如按2%税率执行,企业负担可能仍有所增加的情况下,按照适度从宽原则,一企一策,分别确定了洗选煤折算率,进一步体现了不增加企业总体负担的改革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