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四川省环保厅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四川省将试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国控重点企业、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等10类企业进行强制评价。攀枝花、绵阳、遂宁、达州4市和成都温江区、自贡富顺县、乐山峨眉山市、眉山东坡区4县(市、区),将先行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并确定首批60家重点企业纳入省环保厅2014年度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根据《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坚持公开透明、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对国控重点企业等10大类企业实行强制评价,其他企业自愿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对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企业和环保良好企业的,将按有关规定采取激励性措施,支持企业更好发展;对评价结果为环保警示企业的,采取约束性措施,严格管理;对评价结果为环保不良企业的,采取暂停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加大执法监察频次、不得授予荣誉称号、不予新增贷款等惩戒性措施。
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其环境信用可在评价结果公布的当年修复一次。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省环保厅已成立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动态化管理,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和因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其环境信用等级将重新评价,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出炉后,环保部门将通报同级发改、经信、商务、国资、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将向环保部门反馈评价结果的运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