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同时提出清理相关收费基金,包括价格调节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
资源税税率的确定肩负节约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淘汰落后产能等重任,且煤炭税收作为能源大省的主要税收来源,因此各省在制定资源税税率时慎之又慎。12月1日已过,煤炭资源税税率尚未确定。近日,据《中国电力报》报道称,目前财政部正在牵头确定税率,内蒙古上报的适用税率为9%,山西拟定的适用税率为8%。这意味着产煤大省(区)拟定的适用税率都较高,接近10%的上限。针对此税率,煤企税费负担如何变化?煤企能否通过资源税改革实现减负的目标?对当前煤炭市场将产生何种影响?
◎内蒙古煤炭交易市场:煤炭资源税税率很难界定,也很难评判其税率的高低,按照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要求,要减轻企业负担,但作为能源城市又必须要保证地方财税收入,因此很容易陷入两难,从资源税的难产也不难看出此项工作的难度。
对于资源税改革后煤企税负的变化,不能单独考虑资源税税率的高低,煤炭资源税改革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清费,二是立税,因此单独讨论资源税税率高低意义不大。从山西省清费过程中的表现来看,应该算是比较彻底,其资源税税率初定在 8%,既保证了财政收入,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煤企的税费负担,这应该算是当前环境下一种较好的折中处理办法,其他省份在清费方面跟随的可能性很大。由此判断,此次资源税改革后,最可能的是煤企税负稳中有降,对当前煤炭市场影响有限。
◎邢雷(中国煤炭经济研究院煤炭上市公司研究中心主任):估计产煤大省的税率都不会低。山西面对的是省属国有企业,一方面清理收费,撤销煤检站,降低了煤炭的流通费用,另一方面保持较高的税率,可以和之前的税费大致维持平衡又适当降低,也不影响财税收入;而内蒙古、陕西面对的大多是央企煤矿,同时煤炭资源禀赋较好,开采成本低,因而税率也会拟定较高的税率。
◎牛克洪(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副秘书长):从政府角度考虑,通过清费正税,政府减少了一些财政收入,采取高点资源税率可以抵消原财政收入的减量,保持与原来收入大致平衡。而对企业来说,和过去的税费负担总量相比并没有增加。所以,采用高点资源税率似乎对政府和企业都说得过去。但是,这种高税点税率做法不甚合理。原因是,政府光算了财政收入的平衡账,却忽视了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原来税费收取就不合理,有的税费重复,有的收的过高,有的属于越权乱收。二是忽视现在市场环境恶化和多数煤炭企业经营十分困难的情况。
◎贾康(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煤炭资源税改革,将为中西部资源富集区带来大宗的、稳定的税收来源,煤炭以及今后也要实行从价征收的其他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税都将成为重要的收入支柱,成为地方税的主力税种。
◎关大利(中宇资讯煤炭分析师):对于税改的预期,现在还不好说,因为现在税率也不确定,从进程上来看,地方政府的清费退税工作现在进展也一般。不过,煤炭资源税始终是煤炭市场深化改革的重要手段,无论能否达到预期效果都要强力推进,否则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会就此终结,煤炭市场之前的所有改革努力都将付诸流水。
◎周宾(陕西省社科院经济所副研究员):消费是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基础和难点。如果税率较高,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税负。此外,还要看本地清理和规范了多少价格调节基金和生态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张宝才(兖州煤业董事长秘书):从价计征的事情应当慎重考虑,因为对煤炭企业和宏观经济的影响都会很大,同时还应适当减免其他税费。目前各种税费负担占兖州煤业总收入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仅煤炭增值税一项就达17%。
◎胡迁林(中国石化联合会煤化工专委会秘书长):从价计征是为了让资源的稀缺程度体现在价格上,改变以往从量计征对煤炭资源的浪费状况。但目前煤炭产能过剩,需求也相对乏力,煤炭的稀缺性难以在短期内体现,因此政策调整对煤价的提振有限。
◎苏亚杰(山西省焦炭集团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以前煤炭税费种类繁多,税收和行政性收费项目叠加,给煤炭行业带来沉重负担。资源税改革后大部分收费取消,将促进煤炭行业增加效益,提高竞争力,但从长期来看也会抑制煤炭价格的过快上升,市场将更趋于稳定。
◎《山西日报》:税改后煤企负担还将下降……山西拟定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有可能比10.6%的实际负担率还要低2个百分点以上,这将为煤企再减负70亿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