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方案》,新能源汽车指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可选用纯电动汽车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条件,选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LNG汽车或油气双燃料汽车。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领域广泛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
根据四川省机关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总体目标,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将逐年提高,配套基础设施将逐步完备,运行保障制度逐步完善。《方案》中明确,2014年至2016年,成都市、泸州市2个纳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当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自贡市、德阳市等16市,2014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三州”地区2014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四川省直机关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系统,2014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方面,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配套比例。
此外,新能源汽车采购管理将进一步规范。自9月起,四川省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配备更新公务用车,除因特殊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外,严格按比例选用新能源汽车。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的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购置其他类型的汽车;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执行。其中,轿车(含机要通信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
越野车、商务车、面包车等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当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按照黄标车淘汰行动计划,加快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黄标车淘汰报废进度,及时更新报废黄标车(汽油车未达到国标I、柴油车未达到国标Ⅲ)。更新黄标车时,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记者 王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