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进清费立税、减轻企业负担:从今年12月1日起,全国煤炭资源税将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此项改革历经20年,终于初成“正果”。
会议认为,煤炭资源税改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既定任务。李克强指出,目前我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已全面实施,当前宏观经济运行平稳,煤炭价格低位运行,总体来看,是推出煤炭资源税改革的较好时机。
资源税对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政府可采取累进税率来调整和规范社会参与者对于自然资源的占用;通过对起征点、税率和适用范围的调整来应对经济周期变化;还可以通过税赋收入再分配来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此外,资源税可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
我国煤炭企业现行税费制度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逐渐行成的以资源税、资源补偿费为主,专项费用(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为补充的资源性税费制度。其中资源税一项采用从量计征方式,税率几经调整,目前普通煤炭产品适用税率的平均水平在3元/吨左右。资源税改革从2011年11月开始全国推广,但煤炭行业暂时游离于推广范围之外。
随着供求关系变化,国内市场吨煤均价从100多元上涨至巅峰时期的七八百元,近两年来又因需求不振,一路下跌至五六百元。即便如此,资源税在价格中所占比例仍然远不足1%,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税率过低导致煤炭资源税的调节和引导功能严重弱化,资源所在地从中获得的收入太少,资源补偿功能欠缺。
此外,从量计征方式本身也存在诸多弊端。我国各地煤炭资源禀赋相差巨大,规管部门需要对各个矿山逐一设定税率,以反映资源价值和开采所连带的环境成本等,自由裁量空间大。同时,由于每座矿山适用均一税率,有可能助长经营者采富弃贫,以此降低开采成本、实现较高盈利,这一点与资源税的设立初衷相悖。
不少煤炭企业对资源税改革心存疑虑,重要原因之一是担心地方政府借机大幅上调税率、扩充财政收入,由此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此外,原先地方政府收取的各种费用虽然名目繁多,但仍比较“灵活”,而如果这些费用转化成具有法律严肃性的税种和刚性的税率,它们就会失去“运作”空间。
对此,会议指出,实行煤炭资源税改革,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既能让资源地区受益,推进区域协调发展,通过减少名目繁多的收费,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也可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采利用,推动科学发展。会议要求立即着手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
我国经济进入转型期后,煤炭供求关系发生深刻变化,“挖煤如挖金”的日子一去不返,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本轮煤炭资源税改革中,中央把指挥棒交到了各省级政府的手中。既要实现煤炭资源和环境补偿功能,又要确保本地区煤炭企业在全国市场上的竞争力,资源税率该如何厘定,这无疑是对各省级政府管理智慧的新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