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办法》提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项目优先建设。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规模指标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筹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年中期可进行微调,地方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
《办法》指出,省级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对年度规模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项目,取消补贴资格。
《办法》认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应确保项目运营有效期内对建筑物的使用权,项目设计、安装、咨询、监理应符合有关要求、具备相应资质,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相关的检测认证和技术要求。
《办法》明确,电网企业应在收到并网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集中多点接入的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项目,由地级市或县级电网企业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项目,电网企业应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电网企业应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承担因项目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
《办法》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负责对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布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结算国家补贴资金、余电上网电量电费,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在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