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确定后,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电力管理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对依法确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电力设施基本情况、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和保护措施等相关内容。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需要依法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补偿。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在杆塔上悬挂广告牌;擅自在杆塔上搭挂通信、广播等缆线;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杆塔或者拉线;破坏、损毁、擅自移动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及电力通信设施;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飞行器、风筝、气球;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得从事下列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堆放或者焚烧秸秆、草料、木材、油料、塑料地膜等物品;取土、开挖、采石、打桩、钻探、爆破、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损坏或者擅自封堵检修专用道路、在建电力设施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或者标记;其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在电力电缆保护区,不得从事下列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堆放杂物或者倾倒垃圾;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树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封闭式电缆通道内布置热力管道、易燃气(液)管道;擅自在电缆通(管)道敷设其他缆线,堵塞电缆管沟、排管通道;其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以上危害电力设施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