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记者从山东省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行动计划”暨全市煤炭工业发展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淄博市出台了我国第一部煤炭清洁利用方面的地方规章《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5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淄博市进入了煤炭清洁利用法制化监管的新阶段,也标志着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的职责有了新扩展。
山东省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董以琦说,淄博因煤而兴,煤炭工业化开采已届百年,煤炭经营量连续三年突破4500万吨,年耗煤量近4000万吨,每年煤炭扬尘达40万吨,年排放二氧化碳近7500万吨、二氧化硫69万吨、氮氧化物20万吨。一直以来,煤炭扬尘和燃煤污染物排放严重影响了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需要用法制和行政手段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随后淄博市煤炭工业局经过多方调研、查看资料,利用8个月的时间,召开了40次会议,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起草了此《办法》。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8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第94号令颁布该《办法》。淄博市委副书记、市长徐景颜表示,要抓牢盯死耗能大户,利用该《办法》的出台,死死抓住煤炭清洁利用,争取二三年时间大见成效。
《办法》共26条,从煤炭的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烧五个环节做了详细规定,并对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办法》规定,在煤炭生产环节,煤矿企业是煤炭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对生产加工的煤炭质量负责;在煤炭运输环节,应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机动车运输煤炭应采取密闭措施,铁路运输煤炭应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在煤炭储存环节,储煤场地应设置挡风抑尘墙或防风抑尘网,安装抑尘自动喷淋装置和运输车辆进出清洗设施。
《办法》要求,在煤炭经营环节,在本市落地经营的煤炭通过配选加工,含硫不超过1%、热值不低于4800大卡的清洁煤炭方可销售,禁止在储煤场地外乱堆乱放和销售,煤炭经营企业应建立,购销台账、报送煤质监测真实信息;在煤炭燃烧环节,燃煤单位对购买使用的煤炭质量负责,所购煤炭必须达到本市清洁燃煤质量标准,灰份要分期达标。《办法》还制定了处罚措施,违反规定最高可罚3万元。
据董以琦介绍,下一步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及各区县将增设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机构,市煤矿安全执法稽查支队更名为煤炭执法稽查支队,同时增加5个编制。我们就是通过整合执法力量,研究制定联合执法机制,用雷霆手段坚决打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