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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煤矿退出路上有障须清

2014-07-14 08:27:12 中国煤炭报   作者: 王丽丽  

热点关注·老矿退出

“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效率低、负担重的老国有煤矿在市场竞争中将自动被淘汰出局。”这是记者经常听到的一种声音。

但是自煤价持续下跌以来,民营煤矿大量关闭停产,却少有国有煤矿停产或关闭退出的消息。

为什么?因为国有煤矿停不起,更“死不起”。业界普遍认为,老国有煤矿“死不起”,最关键的是人员安置和企业办社会问题难解决。

人多、缺钱,职工安置是最大的难题

需要退出的老国有煤矿,大都是开采了至少几十年的老矿。每个矿周边,早已形成了一个依托煤矿存在的小社会。有很多煤矿城市,本身就是因矿而生、因煤而兴的,产业结构单一,除煤以外鲜有其他支柱产业。

这样的历史根源造成很多煤矿职工家属、子弟就业首选煤矿或其附属单位。因煤矿开采的需要,如随着采深的增加,开采难度加大,用人环节增多;以及维系一方平稳,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老煤矿用人一般都较多。像东北或东部的一些老国有煤矿,职工人数大都超过5000人。老国有煤矿较多的山东能源集团和黑龙江龙煤集团,职工人数均超过20万人。

如果老国有煤矿退出,有一部分职工或许能得到安置。“有一部分人是不用愁的,像采掘一线工人、优秀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他们可以到别的煤矿去就业。”某国有煤企负责人称,最难的是与煤矿核心业务无关的人,如地面工作人员,以及一些本来就富余的干部,缺乏专业技能,很难安置,而这部分人数量又很多。

如果老国有煤矿退出,不能妥善安置的职工,就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老国有煤矿退出最大的费用。”某国有煤企财务人员解释说,“按《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劳动合同法》规定,补偿的月工资参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按照每月5000元计算,与工作满二十年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该财务人员说,据粗算,加上工伤残抚恤人员费用、退休职工需要企业负担的统筹外费用、企业办社会费用等,一个老国有煤矿正常退出至少需要六七亿元的费用。

“上一轮国有煤矿关闭破产时,煤矿是独立法人,煤矿破产时债务也破掉了。但是现在的煤矿不是独立法人,如果破产退出,它的债务得由所属企业承担。”该财务人员说,在目前老国有煤炭企业已经严重亏损的情况下,老煤矿“死也死不起”。

政企界定不清,很多额外负担脱卸不掉

有专家称,长期以来政企界定不清,使得我国的国有煤炭企业一直都不是合格的市场主体,不能遵循市场原则行事。这一定程度导致了行业中市场调节失灵,其中的一个表现,就是效率低、负担重、严重亏损的老国有煤矿不能正常退出。

还说人的问题。就业机会少,很多煤炭主产地的地方政府过度依赖煤矿创造就业岗位,担心因大量失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这个传统也一定程度导致了老国有煤矿现在严重的人员负担。

此外,大多煤矿远离城市,生产生活系统自成体系,国有煤矿历来有办社会的传统。

煤炭企业一再呼吁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与地方政府充分协商,将医院、学校等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和设施剥离主体企业,移交社会。各地进展不一,大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大部分国有煤矿供水、供暖、供电、供气和生活区物业仍由煤矿自行运营、负担。

如果国有煤矿退出,这部分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得移交给政府,但现实情况是很难移交出去的。“这部分不能自负盈亏,每年都得搭一笔钱进去。”某国有煤企负责人说,“政府也不是说不要,最关键的矛盾,在于谁来掏这笔钱。”

从上一轮关闭破产煤矿的历史遗留问题看,很多地方政府名义上接收这项职能,实际上以托管给企业的方式,将其推回给了煤矿关闭破产后的改制企业,这笔运营的费用仍然由煤矿掏,并由此加重改制企业的经济负担,使得本来就资金薄弱的改制企业更难转型发展。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老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