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内蒙古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做出规定。
《通知》明确,对在2011年3月15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已按自治区相关要求开展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由盟市制定验收办法并组织验收后,报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转入常态化,自治区不再确定主体企业名单和指标,不再设定主体企业最低产能规模,不再设定完成时限,由企业自主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兼并重组。支持和鼓励大型煤炭企业通过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电力、化工、有色、建材等上下游产业整合的一体化发展,支持新上转化项目与现有煤炭企业联合重组,实现优势互补。从2014年7月1日起,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不再对煤炭企业转让、并购进行批复。
《通知》强调,对完成兼并重组,通过验收备案的煤炭企业,被兼并煤矿周边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确认为不宜单独设立矿权的空白区,可整合到被兼并煤炭企业统一开发,具体程序按内政办发〔2011〕92号文件规定办理。从2014年7月1日起,煤炭企业申请继续享受内政发〔2011〕32号文件和内政办发〔2011〕99号文件规定的支持政策时,需参照第一条要求进行备案,符合要求的可继续享受相关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