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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严格管控涉煤收费

2014-06-16 09:32:07 陕西省财政厅

今年以来,针对陕西省煤炭生产量价齐跌的严峻形势,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省物价局等部门,积极研究减轻煤炭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严格管控涉煤收费和基金,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煤企税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明确陕西省涉煤收费和基金项目共10项,同时停止征收5项和公布取消11项不合理及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努力营造煤炭企业生产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10项保留的涉煤收费和基金项目分别是: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资源费、铁路护路联防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和生态补偿基金等5项政府性基金。 

5项停止征收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分别是: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矿维简费、煤炭安全生产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煤炭计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煤矿维简费、煤炭安全生产管理费由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此外,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煤炭计量站,只准对出入本矿运煤车辆办理计量监督和票据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1项公布取消的违规设立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分别是:运煤专线建设基金、应急保障专项基金、安全押金、煤炭出境管理费、煤炭资源开发补偿费、环境治理补偿费、采空区治理费、煤炭运销管理费、IC卡费、中煤规费、标识卡费等。 

通知明确,凡未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政府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收费,及有关市、县政府及部门擅自违规设立的各种基金收费项目必须一律取消。通知要求,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恢复或变相保留、恢复不合法、不合规的涉煤收费。对不按规定清理整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乱征收行为,要从严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陕西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