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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调整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

2014-05-28 10:13:24 中国矿业报   作者: 李宁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地税局近日联合向新疆财税部门发文,调整新疆部分地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标准。

此番调整涉及11家矿产企业三类矿产品资源税税额等级及征收标准,2014年起按等级征收资源税。

其中,阿勒泰市阿巴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榕辉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富蕴县宏泰选冶有限责任公司、乔夏哈拉金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富蕴金山矿冶有限公司、富蕴希泊尔矿山有限公司和福海县明进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矿产企业的铁矿石资源税等级调整为四等,税额标准调整为15元/吨;新疆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富蕴蒙库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的铁矿石资源税等级调整为二等,税额标准调整为16元/吨。

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喀拉通克铜镍矿中的特富矿和混合精矿资源税等级调整为二等,税额标准调整为12元/吨;且末县卡特里西铜锌矿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按一等铜矿石核定,税额标准暂按7元/吨执行。

在此之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和税务局决定从1月起调整岩金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按照矿山等级每吨上调2~3元,调整后一等矿山每吨10元、二等矿山每吨8元、三等矿山每吨7元、四等矿山每吨6元、五等矿山每吨5元、六等矿山每吨4元、七等矿山每吨3元。

此外,磷铁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4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的数据显示,2014年一季度新疆资源税完成18.04亿元,同比增长6.2%。




责任编辑: 曹吉生

标签:新疆,矿产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