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煤矿安全领域立法修法工作,制定更简明、清楚、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我们该加快脚步
中美煤矿相关立法,风格迥异。中国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美国则是“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两国煤矿安全立法修法历程,即是明证。
1996年颁布的《煤炭法》亟需修订完善。2005年初,《煤炭法》修订起草工作小组正式成立,直至2007年底,修订草案才被送到国务院法制办,进入较高层次的修法程序。但由于程序上的制约等因素,2008年到2010年,修订草案的审核还只是被归在“第二类”。也就是说,只有在某些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才能够“排上队”。直至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煤炭法》作出修改。修订工作前后耗时8年多,有参与修订的工作人员讲,几易其稿,修改的内容有的都跟不上政策了。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首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从2011年启动修订工作至2014年2月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也用了4年时间。
在可操作层面,我国现行煤矿安全立法体系繁杂,还有互相矛盾之处,抵消了法律本应起到的作用。例如,《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各管一摊事,相互之间甚至在主要制度和调整方法上存在重大差别,而诸多行政法规更是“自成方圆”,有基层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直呼“不知道怎么干了”。
反观美国,无论是矿工,还是矿主,拿着一本《煤矿安全健康法》,就知道自己该干啥,不该干啥。发生矿难,寻找现行法律的漏洞并修补,也很及时。
1909年是美国矿难最多的年份,共发生事故20起,死亡2642人。1910年,美国成立矿山局,负责减少煤炭行业安全事故和相关科研工作。
1968年,美国希肯马煤矿发生1起煤尘爆炸事故,死亡57人。同年康苏尔煤矿又发生1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8人,引起了全国煤矿工人大罢工。2起事故直接促成美国国会次年通过《煤矿安全健康法》。该法可操作性很强。按照此法,每个新矿工必须接受40个小时的安全培训,每年必须有8个小时对培训内容进行“复习”;每座露天矿每年必须接受2次监察,每座井工矿必须接受4次监察;除了常规检查,任何矿工都可以随时主动申请联邦巡视员下来检查,并且不能因此受到雇主威胁。
2006年上半年,美国接连发生3起矿难,共造成15人死亡,直接推动了《2006年煤矿改善与新应急响应法》出台。这部法规要求,每座矿山至少配备2支矿山救护队,其驻地应在距该矿1小时车程之内;对违规的煤矿罚款额度提高4倍;要求矿主必须在15分钟内报告已知的矿难。
每一次矿难都促使美国修缮制度“防火墙”。每一位遇难者都成为让这道“防火墙”更加坚固的一块砖。这是美国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得以长期控制在0.1以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法治不仅仅强调良好的法律秩序,更着重对法律内容本身价值的强调。在中国,“为政在人”积习很深。很多复杂问题,依靠个人裁决轻重,很难没有纠纷。比如对违规煤矿的罚款,时重时轻。我们常批评执法失之于软,那么在立法修法时,是否应尽量避免设置弹性空间?
做好煤矿安全领域立法修法工作,制定更简明、清楚、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我们该加快脚步,别让矿工兄弟等太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