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由省工信委起草的《黑龙江省工业节能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该《计划》着眼科学发展,立足我省省情,深刻分析国内国际形势、准确把握经济发展规律,为推动我省节能产业迈上新的台阶起到促进作用。
《计划》在与全省“十一五”规划充分衔接的基础上,将重点抓好“双百”工程,即滚动实施100项重大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100项节能产业化项目。
针对全省节能产业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计划》提出了主要发展方向和重点。围绕节能改造,推广应用节能关键技术和装备。根据国家“十大节能工程”,在高耗能企业实施工业锅炉、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约和替代石油等重点节能工程技术改造,其中100个重大技改项目,总投资175亿元。开发先进适用的节能新产品,推广高效节能设备、技术,到2012年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可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00亿元,其中100个重大节能产业示范项目,新增产值529亿元;研制开发节能重大的新产品和新技术。以企业为主体,联合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产学研联合推动机制,集中研发一批重大节能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和产品;组织实施机械再制造工程。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加大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
《计划》还提出要从培育服务机构、完善服务体制、制定行业标准、搭建信息平台等四个方面建立和完善节能服务市场体系。为解决好影响长远发展的诸多重大问题,《计划》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工作措施。制定节能改造(推广)目录。根据高耗能行业节能改造的内容确定当年的改造计划,省工信委、财政厅、建行每年共同编制《黑龙江省工业节能改造(推广)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推广节能产品的名称、能效指标及实施企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加大对《目录》的扶持力度。对省内节能改造企业采用《目录》中产品的,按产品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助。实现节能率在10%以内或年节约标准煤5000吨以内的改造项目,给予生产企业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20%的补助。实现节能率在10%以上或年节约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改造项目,给予生产企业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30%的补助。单个产品(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加大对《目录》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的扶持。
对于工业锅炉、电机系统、余热余压利用、系统能量优化、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等节能量在2000吨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改造项目,审定后给予150元/吨的财政奖励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省建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省建行对列入《目录》中的节能服务企业开展授信工作,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后,在20日内给予企业技术改造、保理、流动资金、小企业无抵押贷款等信贷支持;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继续落实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制定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政策认定办法,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快企业技术创新。认真落实《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节能首台(套)产品,将按照《办法》规定给予支持;加强市场开拓。以钢铁、煤炭、电力、建材等高耗能领域为重点,召开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和用户对接会、节能装备生产龙头企业产品配套会。对于通过评审的节能产品,优先召开推介会,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考核工作。逐步将企业使用本省的节能产品作为考核企业和地方节能工作的内容,在考核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工作中,加入使用地方节能产品的指标,并逐步加大该项的权重。
与此同时,加大执法力度,把监督检查企业使用本省节能产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省的节能产品,强力促进地方和企业推广使用本省节能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