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光伏产业的寒冬,令国家出台了新的政策,并将未来三年的光伏发电建设总量目标定为35GW。政策以分散式的屋面发电补贴为重点,为每度自发自用的光伏电力提供额外0.35元人民币的补贴。换句话说,假如日间购买网电的费用为每度1元,那么光伏系统每发一度电,用户便少买一度电,这样便节省了1元,再加上补贴的0.35元/度,光伏系统每度电的投资收益是1.35元/度。
然而,这都不是一套bankable的光伏政策,bankable是指银行可独立提供项目融资的意思,是常用的行业术语。为什么这政策不bankable呢?原因是光伏资产并非如房屋一样有转手价值,它就像大楼的门窗一样,一经安装就一般不作拆卸。因此,银行不能提供以光伏发电资产作抵押的项目融资,而只能提供以光伏发电的现金流作抵押的项目融资。因此,一套bankable的光伏政策的第一点是具备可以预测的和可以依靠的现金流。以自发自用的光伏政策为例,现金流是既不可预测,也不可依靠并作为长期融资的依据,原因是用户的能耗在一天中和一年中的波动很大,这对设计出具备最佳经济效益的光伏系统带来困难。
此外,项目的购电方实际是用户自己,信用一般不足以支持长期的项目融资。因此,自发自用的政策一般都不bankable,用户融资只能依靠财产担保作长期融资或信用担保作短期融资。在没法做长期融资的情况下,投资者会要求较短的系统投资回收期。以欧洲为例,以发电卖电为基础的光伏政策,投资者可以接受的回收期为10年,但以自发自用为基础的光伏政策,投资者可接受的回收期为5年。投资者可接受的年期越短,对补贴的要求就越高,对系统成本的压力就越大。因此,设计出bankable的光伏政策,不单只可加快光伏发电的发展,也可以降低电费补贴的幅度,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减低“穷人用电补贴富人”这一光伏新能源的道德争议。
广东的经济重心集中在珠三角一带,主要以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电力需求的高峰期发生在日间,正好和光伏发电的有效期重叠。因此,采用分散式的光伏发电方式,不单只可补充电力资源的不足,也可以减低电网输电的压力,是投资少见效快的能源手段。而东莞和深圳一带大量的厂房屋面和政府公共机构的闲置屋面,正好为发展分散式光伏提供基础资源。据统计,广东的屋面资源达到3.8亿平米,假如其中的二分之一采用新一代的高效光伏发电板Monomax技术,每年可产生约400亿度电,占全省电力消耗的约8%,一幅由屋面光伏钩织的新能源图画是可以期待的。
然而,要达成这一宏愿,必须解决Bankable的问题,打开金融机构的大门。这必须由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及商业方案的设计入手。
首先政府可以用电网公司附属法案的方式给予电网公司执行及结算光伏发电的法定权力,并要求电网公司为每一套核准的屋面光伏发电系统,提供20年期的电力全购保证,并允许客户选择结算的方式。用户可以选择发用相抵的结算方式或发用独立的结算方式。对于发用相抵的客户,多发的电可在电网上记账一年,这有利于四季的调节。而发用独立的方式主要是为融资提供依据,银行可以根据系统设计的每月发电量,结合购电价格即可以计算出现金流。国家每度光伏电力的补贴直接和电网结算,电网对每一个光伏系统只有一个由每月投标计算出的购电价,并维持20年不变。这样光伏系统发电收益的可预测性和可依靠性便解决了。
接下来要解决项目的独立性问题,使金融机构可以获得项目的完整产权。这就需要通过行政措施或立法将屋面业权独立。在业权独立后,每一个屋面光伏项目也就是独立项目。这可以衍生出更多的经营模式。例如独立的基金可收购独立的光伏发电项目并以新能源信托基金的方式上市,再集资发展光伏发电,使光伏发电的资金来源多元化,解决我国发展光伏的资金瓶颈。
有了政策和法规的基础,有了可预测和可依靠的现金流,同时有了项目的独立性,接下来就是要解决银行对光伏系统长期运作风险的担心。参考国外的经验,光伏系统的年与年发电量的波动除正常衰减外一般少于5%,而系统故障率也极低,因此外国的保险公司在总结了十多年的经验后推出全风险覆盖的保险产品,并由晨真光伏首次引入泰国。这种保险提供90%的发电保障,使银行融资更放心。由于我国对资本的流通存有管制,因此,外国的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参与。因此我们需要自力更生,设立相关的保险产品。参考德国的保费大约是系统总投资的1.5%,并提供10年的保障,这足够为项目融资提供技术风险保障。
当以上的各项问题解决后,光伏项目的风险也就非常低,基本近似于国家信用,故此,融资成本得以减低,融资年期得以拉长,同时有助于发展出更多的融资方式和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只有在充分解决资本介入的问题下,光伏发电才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在资本的推动下进一步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