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4年全国“两会”拉开序幕,国资国企改革又成为“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今年的主题很集中,那就是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对民营企业来说,最关注的无疑是在混合所有制中担任的角色和权重。
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在提案中建议,“为更快、更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我建议应逐步形成以民营企业为主导的混合所有制模式,同时引入优先股等创新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另一方面,针对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规避相关风险,我建议设立独立的混合所有制评估与监督管理委员会。”
“民企往往说了不算”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庄聪生3月1日在一个财经沙龙中也称,其在调研中发现,有人谈到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反复强调要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要保值增值、增强控制力;也有人认为要用少数的国有股份带动其他股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但是多数民企对于入股国企的基本态度是:投资国企至少要能派个董事,能“说了算数”才投资。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告诉早报记者,“现在大量的混合所有制实施还是主要是二三级公司混合,但是母公司基本上还是一股独大的局势,尤其是大的央企。即使是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公司,实际上现代企业制度基本上没有到位,尤其是董事会的决策权,民企确实是参与了,但是决策权还是听命于上一级央企。”
李锦昨日还称,“现在52%央企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实际上一些子公司还是说话不算,需要母公司来指挥。所以混合所有制建立的标志是现代企业制度,让企业有真正的决策权,就是能不能说话算话。”
庄聪生认为,有些民营企业在进入垄断行业时,往往遭遇到各种“玻璃门、弹簧门和旋转门”的阻碍,于是通过参股国有企业获得进入垄断领域的机会。一方面,可以利用国企的优势增强企业的实力,另一方面,可以给企业戴“红帽子”,使自己在招投标中赢得机会。而这种形式主要是目前发展环境的影响,在特定时机出现了一种现象,将来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发生新的变化。
在国资专家祝波善看来,发展混合所有制并不是最终目的。“真正要推动国企改革到位,就一定要把我们的国资监管体系重构,包括要重新定位各级国资委的职能。原来国资委管人管事管资产,我们都已经习以为常,但是在新的形势下是不需要它这么管的。”
“比如,要实现真正的董事会治理。千万不要简单地在国有资本里面加一点民营资本,这个是不健康的,绝对达不到中央的要求。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董事会发挥它的决策经营权,而董事会的权力来自股东。”祝波善说。
“从地方小国企启动”
2月19日,中石化宣布,将在油品销售业务板块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参股,参股比例可达30%以上,引起市场广泛关注。据财新网报道,中石化已向国资委提交了几套备选方案。全国政协委员、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昨日对媒体说,民资参股这件事取决于资金情况,没有所谓的比例限制。
不过,对民资的进入方式,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小济昨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大型央企体量庞大,民营资本进入的难度较高,所以混合所有制更适合从规模相对较小的地方国有企业开始。
郭广昌建议国家应明确民营资本在竞争性领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经营中占据主导地位,让民资充分发挥市场化的管理手段,改变部分国企低效的经营决策和人员管理方式。同时,与之配套的是建立符合市场通行标准的国资效率评价体系,以资产收益率、负债率等硬性指标考核国资的使用效率,优先从效率低的国企开始改革。
郭广昌甚至建议可以推广杭州市的创新做法,即,将国资以优先股的形式部分留存于改制后的企业中。这样,既满足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现实要求,同时又保证了民资拥有企业经营的话语权,还可以发挥优先股要求稳定回报的特点,使之成为企业经营者不断提升运营效率和盈利水平的硬性约束,一举多得。
正在征求意见的广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和《省属企业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广东国有股权低于50%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拟不再参照国企实施管理。据《南方日报》披露,上述意见称,除承担国家政策性职能、特许专营等极少数国有企业外,其他国有企业均可实施资本混合,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不设下限,国有企业到2015年全面完成公司制改制,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比重计划到2017年超过60%,到2020年超过80%,二级及以下竞争性国有企业基本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李锦称,现在一些人认为混合所有制是一个大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并且一混就灵,“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对混合所有制,我的理解是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优势融合,像水融合一样而不是简单的相加。混合所有制是优势的组合,公有制的优势是技术含量高,民企有活力,效率比较高。”
据财新网昨日报道,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季晓南认为,混合所有制并不等于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股份制是混合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但是,不能将混合所有制等同于股份制。
季晓南还表示,发展混合所有制其实质就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实践证明,国有企业只有解决产权制度和产权结构问题,才有可能真正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才有可能真正转换经营机制,才有可能更好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和独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