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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4-01-14 08:48:20 北京晨报   作者: 焦立坤  

“11·22”中石化青岛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中石化对外表示,将承担其相应赔偿责任。

12日晚间,中石化就该事故发布公告称,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统计,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5172万元。这部分资金将主要来自中国石化在以前年度积累的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和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巨灾保险的保险理赔资金。不过,中石化需要承担7.5亿损失中的多大比重并没有公开。该公司表示,目前公司总体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保持稳定。

2013年11月22日,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今年1月10日,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正式披露了调查结果,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等48名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中石化同时决定,将每年11月22日作为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警示日,以告慰逝者,警示后人。昨天,中石化集团官网刊发题为《深刻吸取“11·22”事故教训切实打牢安全发展根基》的文章,表示将进一步深刻反思事故原因。

瑞银证券昨日分析指出,相关处罚中石化和青岛市政府的责任基本对等,相关经济损失保险基本可以覆盖,对公司的业绩影响不大。




责任编辑: 曹吉生

标签:中石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