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量计征政策下,煤炭资源税税负低且税收“费化”严重。近期,由从量改为从价计征呼声又起。对此,煤炭企业、地方政府以及下游产业顾虑重重,担心改革会导致自身利益受损。作为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六成以上的煤炭,可否加快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如何兼顾各方利益、稳妥推进?
税收“费化”严重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财税专家张婷说,2011年,山西资源税收入占一般财政预算收入的比例仅为3.19%,与1994年分税制改革将资源税作为地方税重要税种的要求不符。截至2012年,随着煤价上涨,吨煤收入的资源税负较分税制改革之初下降了78%,按照从价计征原则计算,税负不到1%。
但山西省煤炭厅2013年上半年调查显示,全省吨煤税费在130元至150元之间,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为20%左右。山西吕梁离柳焦煤集团相关负责人说,企业要缴纳的大小税种20多项,各种收费项目数十种,以吨煤售价350元计算,剔除增值税后企业需缴纳各项税费86元,占原煤销售收入的24%以上。
除了山西,贵州某煤炭企业财务部统计,2012年,企业煤炭资源税占煤炭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不足2%,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重近三成。各项收费与煤炭资源税之比接近3:1。
据贵州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处长杨秀斌介绍,从近3年来的统计数据看,贵州煤炭资源税收入不足5亿元,占一般财政预算收入的比例非常小,是典型的“小税种”之一。
“现行从量计征模式下,税收‘费化’情况较为严重,税制功能弱化明显。这造成了一种与税收经济规律完全相反的奇怪现象:价格越高征收率越低,企业利润与资源税税负成反比。”杨秀斌说。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岳福斌说,在十年景气时期,煤炭企业依靠相对粗放的生产方式,克服了过重的税费压力。“但在2011年10月行业拐点出现,矛盾再次凸显,客观上要求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煤炭税费制度体系。”
改革存三方面隐忧
记者采访时发现,山西、贵州、新疆等重点产煤省份相关人士普遍对加快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表示支持,但也有一些担忧。
贵州水矿集团总经理倪德飞说,企业原有税费负担沉重,近年来刚性成本不断上升。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至17%,这部分成本尚未完全消化,资源税改革可能进一步加剧企业负担。
“尽管近期受季节性因素影响煤价略有上升,但‘买方市场’的局面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售价已接近成本线。所以,资源税改革应统筹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税费负担。”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白兴平说。
与煤炭企业一样,基层政府也担忧既得利益受损,影响地方发展。目前,很多产煤地区的经济结构仍以煤炭行业为主,基层政府的税、费主要来自煤炭企业。
在贵州,据有关部门统计,产煤县煤炭税费收入占县级财政收入的平均比重在50%以上,个别县达到95%。“资源税从价计征需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保证产煤县财政收支整体平稳。”杨秀斌说。
除煤企与地方政府外,煤炭的下游产业也担忧成本上涨,尤其是可能激化煤电矛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新业说,对煤炭能源产品征税所引起的价格变化能够带来显著的节能减排效益,但也会对经济造成不可忽视的冲击。与油气资源税对消费者福利产生更加直接影响相比,煤炭资源税对生产者影响较大。
需积极稳妥统筹兼顾
部分专家、产煤地区政府负责人、煤炭企业管理者等认为,当前,煤炭供求呈相对宽松、结构性过剩态势,加之煤炭净进口比例增大,有利于改革的实施。同时,近期我国物价上行压力减小这一趋势也为改革提供了合适的契机。
岳福斌说,应坚持“清费”与“正税”并举,且“清”字当头,“正”在其中。在清费方面,除国家同意征收并保留的收费项目外,省、市、县设立的涉煤收费,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后应一律取消。
同时,需要制定合理的税率区间。短期来看,“税”的增加量应该小于或等于“费”的减少量,降低对煤炭和下游产业的冲击。郑新业说,长期而言,要达到以税收增加成本的方式来减少能源需求的目标,应实行渐进性调整,分阶段提高税率。
贵州省六盘水市副市长尹志华认为,现行涉及煤炭税(费)相关政策的主要数据采集来源于长江以北地区,而就我国煤炭资源分布情况来看,长江以北地区煤炭资源煤层赋层条件好、构造简单,长江以南地区煤层赋层条件差、构造复杂。若数据采集以长江以北地区为主,不能真实体现整体煤炭行业的全貌。所以,税率制定应充分考虑南、北煤矿资源赋存条件、开采难度和煤种稀缺程度。
“在煤炭行业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积累一定经验后,可择机对稀土、磷矿石等资源实行从价计征,推进整个财政体制更加绿化、更加合理。”中国能源网首席执行官韩晓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