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环保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能源电力等行业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25项重点任务。
《细则》要求,到2017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细颗粒物 (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5%左右,山西省、山东省下降20%,内蒙古自治区下降10%。
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津冀鲁将净削减7000万吨煤炭
《细则》在煤炭利用方面提出了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3项重点任务。要求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全部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改由清洁能源替代。
《细则》要求,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压减煤炭消费总量8300万吨。其中,北京市净削减原煤1300万吨,天津市净削减1000万吨,河北省净削减4000万吨,山东省净削减2000万吨。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所有工业园区以及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的地区,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集中供热。
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要将煤炭更多地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同时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6%、硫份高于1%的散煤。
《细则》要求,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基本建立以县(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河北淘汰10万千瓦以下非热电联产燃煤机组
《细则》对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和优化空间格局提出了具体要求。
《细则》要求,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新建和改造燃煤机组脱硫装机容量5970万千瓦,新建燃煤电厂脱硝装机容量1.1亿千瓦;电力行业完成除尘升级改造的装机容量不得低于2574万千瓦。北京等12个城市建设火电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 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到2017年底,天津市燃煤机组装机容量控制在1400万千瓦以内;河北省全部淘汰10万千瓦以下非热电联产燃煤机组,启动淘汰20万千瓦以下的非热电联产燃煤机组。京津唐电网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占电力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5%,山东电网提高到10%。北京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10%以下,电力、天然气等优质能源占比提高到90%以上。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居民用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以及替代锅炉、工业窑炉及自备电站的燃煤。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现有炼化企业的燃煤设施,全部改用天然气或由周边电厂供汽供电。
同时,《细则》要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国家能源基地,加快火电、风电等电力外送通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