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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富源上厂煤矿事故处理结果公布

2013-08-23 09:03:21 云南日报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公布了曲靖市富源县上厂煤矿一号井“2012·12·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处理结果,7名事故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事故煤矿被处行政处罚罚款2709万元。

2012年12月5日,曲靖市富源县上厂煤矿一号井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7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19万元。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关于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上厂煤矿一号井“12·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市委市政府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事故批复》中,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7人,其中上厂煤矿一号井安全副矿长姚廷厚,上厂煤矿一号井总工车洙永,上厂煤矿一号井矿长张有为,上厂煤矿矿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陈优龙4人已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黄泥河煤炭分局派驻上厂煤矿一号井监督员张华林、赵威及黄泥河煤炭分局党支部书记黄鲛3人已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对负有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12名责任人,已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上厂煤矿一号井带班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已分别处以1万元行政处罚罚款。

有关部门已责令上厂煤矿一号井停产整顿并暂扣证照,煤矿正在实施重组;对姚廷厚、张有为、陈优龙、张华林持有的有关证照均已吊销,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对上厂煤矿一号井非法所得793万元及实施的2709万元行政处罚罚款,目前在追缴中。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云南,富源,上厂煤矿